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人民政府与袁诚家、谢艳敏与本溪满族自治县偏岭第一铁选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案情简介:自1998年12月31日起,袁诚家通过签署租赁经营合同,对高官镇政府所属的涉案偏岭铁选厂进行租赁经营。在袁诚家租赁经营偏岭铁选厂期间,双方共签署九份租赁经营合同,2009年12月15日,袁诚家(乙方)与高官镇政府(甲方)签署最后一份租赁经营合同即《本溪县偏岭第一铁选厂厂房机械设备租赁经营合同》。租赁到期后双方已结算完毕,袁诚家、谢艳敏诉至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3)辽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判决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人民政府、本溪满族自治县偏岭第一铁选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袁诚家、谢艳敏返还铁矿石1739170.97吨、铁精粉8583.15吨;对于不能返还部分,则按铁矿石每吨201.54元、铁精粉每吨821.30元的单价标准,折价赔偿。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