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案情简介:2015年7月27日,吉林省酒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吉林省酒精工业集团国贸有限公司开具了总金额为3亿元的6份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8日,出票当日,该6份商业承兑汇票经过多次背书转让,由洪洞县农信社以转贴现的方式从惠州博罗长江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上述汇票的票据权利。同日,洪洞县农信社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邮储大连分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及《商业汇票部分放弃追索权转贴现协议》,约定邮储大连分行通过转贴现方式取得被告持有的上述6份商业承兑汇票,截止到付款日,邮储大连分行未向洪洞县农信社支付转贴现款,洪洞县农信社认为,邮储大连分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该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并赔偿经济损失。据此,洪洞县农信社将邮储大连分行诉至法院,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其主张。邮储大连分行提起反诉称,洪洞县农信社存在违规操作票据及违反《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的行为,未能对票据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未能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已构成严重违约,请求法院判令《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和《商业汇票部分放弃追索权转贴现协议》依法解除,并由洪洞县农信社承担反诉费用。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明确约定了洪洞县信用社的法律义务,且在庭审过程中洪洞县农信社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按合同要求履行相应审查义务,故洪洞县农信社转贴现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并不在邮储大连分行,同时,洪洞县农信社与邮储大连分行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转贴现手续,邮储大连分行没有取得票据权利,无需完成付款行为。因案涉票据的承兑期已经结束,故双方的转贴现合同关系无解除必要,综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洪洞县农信社的诉讼请求,也驳回了邮储大连分行的反诉请求。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