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大连金玉粮油有限公司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行、大连金豆粮油有限公司、大连欢天喜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春东、梁松梅、邵文铭、李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司法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案情简介:大连金玉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玉公司)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行(以下简称抚顺银行)签订《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合同》,约定抚顺银行向金玉公司开具2.4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债权由大连欢天喜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喜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大连金豆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豆公司)、李春东、邵文铭则承担最高额1.2亿元的连带保证责任。梁松梅作为李春东的配偶,李春华作为邵文铭的配偶,分别同意李春东、邵文铭承担保证责任。后,抚顺银行依约承兑2.4亿元,但汇票到期后,金玉公未履行偿付义务,导致抚顺银行垫付119895135.61元。2016年10月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辽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判决金玉公司偿还垫款本金119895135.61元及利息,抚顺银行有权对欢喜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金豆公司、李春东、邵文铭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梁松梅对李春东、李春华对邵文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多判决3万元,向本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