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十四点三十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大连建筑构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保税区正大国际经贸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司法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案情简介:1994年11月24日,中国投资银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以下简称原投资银行)与大连保税区正大国际经贸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投资银行贷给正大公司人民币1200万元。同日,大连建筑构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构件公司)向原投资银行出具了《担保书》,构件公司为正大公司的1200万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1995年11月16日,因正大公司到期后未归还贷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原投资银行诉至大连开发区法院,要求正大公司清偿贷款本息,构件公司承担担保责任。1995年12月18日,大连开发区法院作出(1995)大开经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正大公司于1996年2月19日前偿还原投资银行利息150万元、于1996年3月31日前还清原投资银行本金1200万元及剩余利息,构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999年3月1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原投资银行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营业网点由光大银行大连分行整体接收。2014年2月24日,根据构件公司申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大检民抗(2014)1号《民事抗诉书》,就(1995)大开经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抗诉。2015年4月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大审民提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大连开发区法院(1995)大开经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并发回大连开发区法院重新审理。2016年2月3日,大连开发区法院审理过程中,光大银行大连分行撤回起诉,并于2016年2月5日另行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提起诉讼。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正大公司给付光大银行大连分行1180万元及利息;二、构件公司在37,817,563.53元和133,440元范围内对光大银行大连分行承担担保责任;三、构件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正大公司追偿。构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