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松原市金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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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案情简介: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一建)与松原市金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滩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贵州一建承建金滩源公司所发包的房屋建设工程。因金滩源公司拖欠工程款,贵州一建诉至吉林高院。金滩源公司则在诉讼中提起反诉,请求贵州一建赔偿因阻碍施工造成的损失,给付拆除模板、脚手架费用,给付修复板顶负弯矩筋保护层费用,并赔偿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给付整改消防等线路费用,赔偿重新搭设脚手架费用,交付施工图纸等竣工验收资料等。吉林高院经审理,认为金滩源公司的反诉请求部分成立,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3)吉民一初字第2号之一民事判决,判决:一、贵州一建向金滩源公司支付修复板顶负弯矩筋保护层费用116574元,管线不通部分修复费用162917元;二、驳回金滩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贵州一建和金滩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