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陕西亨祥实业有限公司因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徐品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被告赔偿因铝合金门窗迟延安装造成原告窝工损失费,原告对该项目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亨祥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中十冶公司向亨祥公司支付迟延交工违约金;判令中十冶公司向亨祥公司赔偿迟延交房所造成的损失;判令中十冶公司限期按照西安市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求向亨祥公司移交案涉工程资料并配合亨祥公司完成工程竣工备案,并就该反诉请求先行审理,先行判决;反诉费用由中十冶公司负担。亨祥公司不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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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案情简介:陕西亨祥实业有限公司因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徐品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被告赔偿因铝合金门窗迟延安装造成原告窝工损失费,原告对该项目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亨祥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中十冶公司向亨祥公司支付迟延交工违约金;判令中十冶公司向亨祥公司赔偿迟延交房所造成的损失;判令中十冶公司限期按照西安市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求向亨祥公司移交案涉工程资料并配合亨祥公司完成工程竣工备案,并就该反诉请求先行审理,先行判决;反诉费用由中十冶公司负担。亨祥公司不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