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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4月25日开庭)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发布时间:2018-04-24 16:15:11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四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与葫芦岛新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司法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案情简介: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与被上诉人葫芦岛新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起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5)辽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与葫芦岛新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二)葫芦岛新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工程款30048359.22元;(三)葫芦岛新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以30048359.2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从2015年12月1日开始计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期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对其施工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葫芦岛新奥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10日内,给葫芦岛新奥置业有限公司出具与收到的工程款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六)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与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施工资料移交给葫芦岛新奥置业有限公司;(七)驳回本诉原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反诉原告葫芦岛新奥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