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郝秀君、高喜凤与周太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大连北方拍卖行有限公司、刘汉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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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案情简介:郝秀君、高喜凤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审四民提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刘汉石的诉讼请求,维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郝秀君与周太友于2005年10月24日签订的《换房协议书》有效;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刘汉石承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郝秀君、高喜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郝秀君、高喜凤负担。郝秀君、高喜凤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撤3号民事判决,改判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审四民提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刘汉石与大连北方拍卖行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1032800《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驳回刘汉石的诉讼请求;确认郝秀君与周太友于2005年10月24日签订的《换房协议书》有效;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刘汉石承担。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时间:2018-5-10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判人员:审判长:董华 审判员:张代恩 审判员:武建华 法官助理:侯望 书记员:黄婷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秀君。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喜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北方拍卖行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汉石。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太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