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长春市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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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案情简介:上诉人长春市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起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6)吉民初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长春市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本院确认应予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屋是所有权办理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名下;(二)驳回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长春市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长春市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均不服该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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