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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初级法院审案机制改革建议”的答复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4-03-28 18:07:00

  1、关于案件审判组织制度

 

  我国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进行独任审理。我国法律同时对合议庭成员及其人数进行了规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我国法律关于案件审判组织的规定。

 

  2、关于法官平等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按照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法官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合议案件时能够充分地发表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尽管法律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设立审判长,但是,其他合议庭成员(包括陪审员)同审判长在表决案件时具有平等的发言权。正如您在院长信箱中建议的那样,合议庭成员在审理案件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要求各级法院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3、关于院(庭)长参与审理案件的问题

 

  我国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按照这一规定,院长或者庭长有权依法参与审判案件并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在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时,应当与其他合议庭成员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对案件裁判结果享有同等的表决权,不能将自己凌驾于其他合议庭成员之上。院长或者庭长对于自己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干涉其他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过,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表决,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4、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问题

 

  在案件审理期限方面,我国诉讼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分别确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法定期限。案件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活动,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为了满足不同案件审理的差异性,我国法律规定,案件审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法官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经批准后延长审理期限。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我们注意到您提出的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建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在这方面,我们正在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积极进行研究和探索,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案件快速审理的需要。

 

  5、关于法官管理制度

 

  法官是案件的裁判者,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惩戒,对于防范冤假错案,保证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们在法官管理制度方面正在积极进行调查和研究,并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法官队伍的管理。法官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它涉及到司法体制和工作制度改革问题。我们将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设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