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遵循的原则,其中包括“依法”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是“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而所谓的例外情形,就是要严格适用“依法”原则予以界定,即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例外范围必须是基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和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精神来确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以调解方式结案等三种情形的裁判文书不得在互联网公布。司法解释同时考虑到部分生效裁判文书涉及社会敏感、民族宗教、历史遗留等问题以及其他国家重大利益,因此又设置兜底条款,“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可不予公布。为限缩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对该兜底条款的适用,司法解释同时采取了以下管理和监督措施:
一是严格适用程序。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无权自行决定。
二是通过具体实施细则进行细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司法解释的过程中,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具体范围,增强兜底条款的可操作性。
三是强化指导、监督和考评。首先是强化专门机构的监督,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其中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对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其次是强化上级法院的监督,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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