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凶器的勘验和鉴定,是断案判案的重要一环。在古代,行凶作案用刀的比较多,因而从凶器刀具上问出案由,这是司法官员的基本功。那时人们靠着敏锐的眼光、基本的常识和经验的积累,往往会从刀上找到线索,还原事实真相,破获了凶杀案,让犯罪者得到惩处。
刀痕释疑巧破案
对于有些犯罪犯子布下的迷魂阵,如不去细心断案,司法官员还真有可能被蒙混过关。所以,古时有些经验丰富的法官,会从犯罪分子用刀的习惯上,来找出蛛丝马迹的线索。
在宋代,宋慈的《洗冤集录》中记载了一个案例比较典型:有个老农,让外甥和邻居的儿子带着锄头一起上山开荒种粟,过了两夜未回。大家赶去看时,只见两人都死在山上,便向官府报案,官府立即派仵作前往现场验尸。
仵作到现场后,看到的情形是:一具尸体躺在茅屋外面,后颈骨断了,头上和面部都有刀伤痕迹;一具尸体躺在茅屋里面,左颈下、左脑后均有刀伤痕迹。大家认为,外面的人是先被砍死的;里面的人,是后来自杀的。官府只因两具尸体都有伤痕,没有别的财物,不像谋财害命,就要认定为斗杀。
可是,有一位仵作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说:“并非如此。要是按情理分析案情,定为互相斗杀是可以的,但茅屋里面的尸体右脑后的创口很可疑,哪有自己用刀从脑后砍自己的?手也不方便啊。”没隔几天,真正的凶手终于抓到了。原来,他是因复仇而杀害的这两人。悬案弄清楚了,凶手被判处死刑。
本案中两个死者的情形,乍一看确像是“两相并杀”,因为两尸都有致命伤痕。但那位细心的仵作反问得很有道理,判断完全正确。这是一个大家可以想象到的常识,因为被表面现象所掩盖而已,一经有人提出,大家便恍然大悟。
依常识可知,大凡用刀、斧等自杀的,所伤部位大多在前额、前颈、前胸等部位,创口大多数是从左上方向右下方斜切,这里是指惯用右手者,用左手者则相反;显然从后颈或右脑后部自杀是难以进行的。幸亏这位仵作是一位有丰富经验的验尸官,不然这两个冤死的人就永无昭雪之日了。
颈痕留下死者话
犯罪分子用刀行凶,自有刀的痕迹,而且其先后的痕迹也是不同的。对此,古代法官也有一套判断的办法。
据宋慈《洗冤集录》记载:有一个姓刁的人想谋得侄子的财产,就把侄子骗到家里,夜里将他灌醉后在家里把他杀了。刁某的儿子和妻子的感情一直不好,父子俩想趁这个机会将她一并除掉,于是拿着刀闯进房中,砍下了她的脑袋。然后,刁某又割下已经死了侄子的脑袋向官府投案。
知县尹见心接到投案后,在灯下仔细观看了两颗脑袋的刀伤处心生疑问,问道:“这两个人是你同时杀死的吗?”那人回答:“是的。”尹见心又问:“这妇女有子女吗?”那人答:“她有一个女孩,才几岁。”尹见心说:“你得暂时寄押在监狱里,等天亮后再审。”于是,派人立即将那孩子领到县衙来,尹见心和颜悦色仔细询问了孩子,终于了解到案情。面对知县尹见心入情入理和确凿证据,父子二人只得低头认罪。
判断死者的头颅究竟是生前还是死后被砍下的,可以检验颈皮断处。生前砍下的,头颈刀砍处皮肉紧缩;死后割下的,头颅刀砍处皮肉不紧缩。这是古代法医从无数次实践中得出的经验。除了观察头颈刀砍处的皮肉之外,还可以检验刀砍处有无瘀血。已死了的人,体内血液循环早已停止,被割头颅后,不会产生溅血和瘀血的现象。宋慈在《洗冤集录》里对检验头颅生前或死后砍下就有翔实、科学的记述:“活人被杀者,其受刃处,皮肉紧缩,四畔有血癊(音为yin,瘀血的意思)……死人被割尸首者,皮肉如旧,血不灌瘀,皮不紧缩,刀尽处无血流。”
本案例中的知县尹见心就是根据两颗头颅颈上刀砍处皮肉的不同形状,判断两人不是同时被杀,为审理本案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让凶刀“说话作证”
对于刀伤的无头案,古代法官会独辟蹊径,从凶刀身上做文章,让凶刀露出犯罪分子的马脚,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据明代孙能传《益智编》记载:有一人在路上被杀,开始怀疑是被强盗所杀,验尸时,发现此人周身衣物均在,身上有镰刀伤痕十几处。检验后,仵作说:“强盗杀人是为了取得财物,现在衣物俱在,排除谋财害命,应该是仇杀。”于是县令叫大家退去,问死者妻子:“你丈夫平时与谁有深仇?”妻子回答:“我丈夫从来与人无仇。只是最近某甲来借钱,我丈夫没有借,他曾说到期不借就要如何如何的话,应该算不上有什么深仇。”
县令听后,暗中记下了某甲的住处,派人通知附近的居民,让大家把所有的镰刀都交上来检验,隐藏不交者,一定是杀人凶手。不多时,送来七八十张镰刀,都排列在地上。当时正是盛夏,蚊蝇四处飞,只见其中一把镰刀上叮满了苍蝇。县令指着这把镰刀,一问,原来正是那个限期借债人的。于是逮捕审问,但他不认罪。县令说:“别人的镰刀上都没有苍蝇,而你曾用镰刀杀过人,尽管你洗去了血污,可是血腥气还在,因此苍蝇集聚,岂能隐瞒?”在场的人听后都表示叹服。那个杀人凶手也只得低头认罪。
《洗冤集录·检验总论》里说:“凡行凶器仗,索之少缓,则行凶之家,藏匿移易,装成疑狱,干系甚重,初时必先急为收索,以凭参照伤痕大小阔狭,定验无差。”本案中被害者是被镰刀砍死的,因此搜查砍人的镰刀是侦破此案的关键,查到镰刀,就能破案,否则案件就会成为疑案,难以侦破。
县官经过现场调查和对被害人家属的询问,了解到嫌疑犯,但要逮捕,还必须取得证据。于是,采取了“集刀”办法,限时“呈验”,不得隐匿。又根据苍蝇嗜血的特点,辨明了凶器,凶手就不难查获了。
比对凶器找出真凶
对于遇害者、伤口和凶刀,不能单凭口供和想象,而需要现场勘察和比对,才能断定真实的凶器,找到真凶器和真凶手。
据清代许梿《洗冤录详义》载:清道光五年,山东菏泽县马得山等士兵到直隶东明县缉捕匪徒,刺死了一个叫李庚的老百姓。当初验尸,发现其两眼闭、口微开,肚腹致命处有三处刀伤,邻近还有两处刀伤。
东明县当时以其被刀刺伤致死向上报案。山东抚院复查时,接连提审了马得山等人,他们一致说李庚确实是自杀,同东明县上报的情况截然不同。山东抚院只好又派人一起开棺验尸,发现尸体已经开始腐烂,两条胳膊却可以弯曲,其他同当初检验情况相同。仵作认为,如果李庚肚腹是被人连刺几刀,他两只手一定会护住痛处,手就会有伤,现在两只手没有伤痕,不像被别人杀害,况且眼闭口开,胳膊软而且可以弯曲,这同《洗冤集录》里载的自杀情况相符合,所以确定是自杀。接着,东明县再上报,坚持自己的意见,请求另派人再查。山东抚院命令拿李庚自杀的凶器同伤口进行对照,发现凶器同当时记下的各个伤口的大小都不符合,当时记下肚腹两处伤口都是上尖下圆,长短相等。再查验当时缴获士兵的各种武器,而马得山使用的两齿铁钩,同当时记录下来的两个伤口的大小尺寸分毫不差。由此,查明李庚确实是被马得山用两齿铁钩刺伤后死亡的,据此上报结果。
本案死者的两条胳膊可以弯曲,可能是因为人死亡已超过两月,春气发动,对尸体有影响的缘故。只有两眼闭合,看上去似乎是自杀,如果查不出铁钩和伤口吻合,怕是会再一次让凶手漏网了!验尸真是马虎大意不得的。
本案中开始验尸是被害人刚死不久时。“尸未变动腐烂”,检验结论是正确的。第二次检验时,尸身已“稍有发变,两胳膊软,可弯曲”,因而得出“自戕无疑”的错误结论。最后通过凶器和伤口的比对,才否定了自杀的错误结论,才使真凶伏法。这个案例说明,将凶器与伤口进行比对很重要。
自伤与自戕均有律循
对于用刀子自伤或者自戕的案件,关键是要掌握自伤者的规律,让事实说话,案件自会大白于天下。
南宋郑克《折狱龟鉴》中记载:钱惟济担任绛州知州时,有个老百姓正在整理桑园,强盗进园进行抢夺,因未得逞,遂自己砍伤胳膊,诬陷桑园园主杀人,官府一时也分辨不清。惟济传两人来盘问,并当面给他们吃食,见强盗左手使用筷子调羹,便说:“一般人用刀,是进刀重,出刀轻,现在你的创口却是进刀轻,出刀重。而你擅使用左手,这正说明你是自己用左手砍伤右臂的。”诬谄人的强盗无言以对答,只得认罪。
《洗冤集录》指出,检验刀伤必须仔细查看伤者或“死人使左手使右手”。一般而言,若是被他人所伤,创口是进刀重而出刀轻,因为凶手杀人,总是想置人于死地,进刀必重,出刀时相对地就轻;而自伤,总是不忍下手,即使是自刎,也会有所犹豫,进刀时用力就轻,刀入皮肉,必然疼痛,势必用力拔出,所以出刀时就重了。钱惟济从创口“上重下轻”推断是自伤,为了证明是左手自伤,他“当面给以食”,发现强盗是“以左手举匙箸”之后,就得出了强盗是“用左手伤右臂的”的结论。
因此,进刀出刀的轻重,是我国古代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官断案的重要依据。
同样,许梿在《洗冤录详义》中还记载:道光二十年二月,他受上司派遣,至山东昌邑参加联合检验王人辉自杀一案。据查,王人辉用小刀自刺肚腹后,延至第二天死亡。到联合检验时,尸体已安葬两个月,当众开棺检验时,见左手仍能弯曲。让仵作将刀柄塞入尸体左手里再将手扶到伤口处上下移动,刀和伤口丝毫不差;而右手却僵硬,不能移动。据此判断自杀成立。
一般情况下,这自杀身死,死者往往会手紧握致伤物,这是由于局部痉挛所造成的。死者王人辉虽然手未握致伤物,但死前握刀的左手仍然保持临死时的姿势,这也是自杀特征之一。其次,用刀自杀者,伤口一般在手容易触及的部位,王人辉用左手切腹,据复原检验,左手“握刀”的手势活动范围与伤口范困吻合,属自杀无疑。至于延至“次日殒命”,可能是未切断大血管,没有造成大流血之故,因没有及时抢救致死的。
通过上述这些案例,我们看到了古代法官在断案中对于凶器线索的追踪和追查,其做法堪称典范,反映了当时司法官员的断案智慧。总结思考他们的实践经验,对今天我们做好判案工作或许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电视台 刘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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