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四维赋能”写就数字正义
——涉互联网案件裁判文书制作的价值理念与时代担当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是衡量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尺,不仅承载着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更深度塑造着司法公信力的根基。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这一重要论述,为新时代裁判文书的制作指明了方向。在数字浪潮席卷全球的当下,裁判文书已超越“法律载体”的单一属性,成为法治精神具象化的生动表达。每一位法官在写作裁判文书时,都需直面三重时代之问:如何以严谨规范的裁判抽丝剥茧,还原事实真相,筑牢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如何以说理透彻的文书及时定分止争,实现胜败皆服,化解矛盾纠纷;如何以立场鲜明的判决明确裁量尺度与价值导向,为国家治理与社会行为提供指引。这既是新时代赋予法院的使命,更是每一位法官必须践行的职责。
一、理念之引:以创新思维为引领,领航网络空间治理新征程
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党的二十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系统部署,对深入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提出新的要求,为互联网司法参与数字中国建设擘画了清晰蓝图。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既带来发展机遇,也引发系列挑战。法官若固守传统审判思维,便难以应对数字时代的司法需求。唯有紧跟时代步伐,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审判自觉,创新裁判理念与思路,方能在涉网案件审判中把握主动,顺应数字中国建设的时代要求。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写出优秀文书,首先必须有正确的裁判理念和思路,这是打造一份优秀裁判文书的前提条件。
互联网经济秉持“互联互通、共享共治”的核心理念,其独特的发展模式与运行规律,要求法官的裁判理念与思维方式同步迭代、与时俱进。
第一,秉持包容审慎理念,平衡创新与秩序。法官在“俯身办案”的同时,更需“抬头看路”,始终以开放姿态回应时代变革,深入了解互联网商业逻辑和产业规律,打破思维定式、突破认知边界,避免将传统司法思维简单套用至新兴业态。通过多维度、综合性的审慎分析,注重创新包容与秩序维护的理性兼顾,给予技术研发与产业创新预留成长空间,让裁判结果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同频共振,助力数字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坚持利益平衡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法官需以前瞻性视角,深入考量裁判结果对各方利益的现实影响与长远效应。要以灵活、适配的裁判方式,实现动态化、精细化的利益权衡,准确合理界定权益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利益平衡点,在宏观层面统筹创新创造、产业安全与社会福祉,持续构建“安全与保障并重”的数字治理格局,让裁判成为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调节器”,实现各方利益的整体最大化。
第三,坚持全局系统理念,协同治理与效能。数字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国家主权、数据安全、社会利益等多元维度,又跨越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在此背景下,法官需要具备全球视野与多学科思维,系统性破解数字时代的特有难题,善于从个案、类案中挖掘网络空间治理的共性问题,提出标本兼治的解决方案,让裁判不仅能解决具体纠纷,更能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司法智慧,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司法动能。
二、事理之基:以证据为基础,精准勾勒客观事实全貌
裁判事实是法官在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案件事实,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和法官判决的依据。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首要任务便是阐明事理,清晰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以及认定事实的依据和理由,彰显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与准确性。写作裁判文书时,应当围绕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和抗辩,结合采信的证据,精准概括与提炼案件事实;再根据提炼的案件事实准确归纳争议焦点,这对法官准确寻找案件的切入点、撰写高质量的裁判文书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裁判文书的价值最终要体现在对争议问题的有效解决上,唯有抽丝剥茧地梳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分析各方观点的事实依据和逻辑脉络,明确裁判文书的论证重点,才能让文书的论证更具针对性与说服力。
事实查明要“打破砂锅问到底”,攻克专业壁垒。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全场景渗透,数字产业转型加速推进,新业态前瞻布局易引发利益冲突,互联网纠纷也随之呈现出“跨行业、高专业、强复杂”的特征——从计算机、机械、医药、化学等高精尖行业到区块链、算法、5G云游戏、虚拟数字人等新兴领域,案件的专业壁垒高、技术事实查明难、利益冲突尖锐,若法官不了解行业特性与技术原理,即便熟知法律条文,也难以准确裁判。实践证明,事实、证据没有查清、查实,是导致案件陷入认定两难、法律适用出现争议的根本原因。在裁判文书撰写过程中,法官需始终保持对专业问题的敏锐度,以专业化水准精准描述技术事实——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是否服判息诉,更影响着公众对法官专业能力的认可。
笔者曾主审一起手机应用流量劫持案,案件审理的首要难题便是技术事实查明。“APP唤醒策略”这一核心技术术语,若不能清晰解读,后续的侵权定性便无从谈起。通过深入研究与多方求证,在撰写判决书中首先对实现手机APP之间相互跳转的通讯机制的这一技术事实进行充分的查明和解读,进而才能准确判定被诉行为是否构成流量劫持侵权,让裁判结果经得起专业检验。查明事实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聚焦核心问题。案件的复杂性往往导致其涉及的问题纷繁多样,而围绕诉讼请求发现核心问题,便是明确办案方向、找到纠纷解决方案的关键。
2024年,笔者主审了全国首例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开庭前及庭审过程中,被告技术人员均自述其平台提供的生成能力是基于其研发的生成式扩散模型,具体表现为用于AI创作和训练的基础模型Checkpoint和LoRA模型。但在研究模型技术原理的过程中,结合原告取证材料,笔者发现被告的陈述与客观事实存在关键差异——被告并不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研发者。为了查明事实,我们前往被告公司进行现场勘验,引导被告技术人员就大模型的技术架构、运行机制等技术事实充分发表意见,形成层层追问与深入剖析,最终厘清了技术事实,判决认定被告系通过调用第三方开源模型代码,结合平台使用需求进行技术整合和应用部署等系列工程化操作,集合成可供用户直接应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
在判决书撰写过程中,笔者结合不同类型大模型平台的性质,提出了分类施策的侵权认定标准,在区分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入端和输出端、不同的应用场景和技术架构的前提下,明确了作为应用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及过错认定规则。技术的发展往往走在法律之前,有关人工智能的立法和司法固然需要理论突破,但深入一线、掌握技术发展客观情况同样重要,这就要求法官必须要有亲临现场查明事实问题的责任意识,善用依职权调查手段,真正理解技术的基本逻辑和行为表现,感受技术、社会与法律协同进化的脉搏,让事实认定符合技术发展的真实面貌。
三、法理之维:以释法说理为桥梁,回应社会关切、引领规则之治
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是连接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与裁判结论的桥梁和纽带。优秀的裁判文书应当体现清晰的审判思路和严谨的逻辑结构,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构建严密且富有说服力的论证体系,其本质就是要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裁判结果,相信“这是事实结合法条而形成的正确结论”。
如果说行文规范、要素齐备是裁判文书的“骨架”,事实清楚、争点明确是裁判文书的“血肉”,那么论据严密、说理透彻便是裁判文书的“灵魂”。裁判文书说理通常遵循逻辑三段论: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终推导出裁判结论。大前提的建构并非简单“找法”,而是涵盖法律规范的发现、选择、解释等多重工作,还涉及解决法律冲突、填补法律漏洞等复杂问题。法律具有一般性、滞后性、语义模糊性等固有局限,这决定了法官在写作裁判文书时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对大前提进行准确建构,对法律规范的含义及适用依据进行充分阐释,以使其能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精准吻合。
同时,法官还要注重法理的贯通运用,在对案件进行透彻分析的基础上,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司法演绎推理,对争议事实作出准确的法律评价。在此过程中,“后果考量”会自然融入法官的思维:当“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偏差,或“法律”与“事实”难以直接匹配时,法官需依据一般法律原则、公平正义理念,结合国家政策、社会共识、伦理道德、常情常理与利益衡量,填补缝隙、完善论证。法官的目光需在证据、事实、法律、推理和结论之间反复穿梭、往返流转,将裁判理由和法律的内在精神进行充分阐释,最终得出符合公平正义、具有良好裁判效果的结论,实现事实与规范间在逻辑和价值层面的完美契合。
面对互联网前沿领域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写出一份既专业严谨又通俗易懂的裁判文书,并非易事。
这要求法官能够摒弃“千案一面”的说理模式,因案而异、灵活创新,从多角度、多层次分析阐释裁判理由和依据,让裁判文书展现个性与创造性。司法裁判的价值不仅局限于个案的定分止争,更在于通过公正裁判确立行为规则、传递价值导向,促进法治进步和社会发展。若在每一份判决的写作过程中,都能够牢固树立规则总结意识,久而久之便会形成系统的裁判思维范式;而这种范式的持续训练,则会不断提升法官看问题的深度与广度,拓展解决问题的眼界与格局。
笔者在主审全国首例“生意参谋”大数据产品案、微信群控软件案时,便面临诸多前沿法律问题:企业数据权益的归属如何界定?数据爬取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数据处理行为的正当性边界在哪里?这些问题争议巨大,且无先例可循,对裁判文书的说理与规则提炼提出了极高要求。在该案判决中,笔者并未局限于个案,简单认定原告对平台数据享有竞争性权益,而是创新性地将平台数据划分为原始数据、数据集合与数据产品,并依据“价值贡献率”原则,明确了用户、平台与第三方的数据权益边界,确立了数据权益分类保护原则。在界定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时,笔者充分考量数字经济“开放、共享、效率”的价值取向,以及释放数据价值、分享数据红利的发展目标。一方面,认定被告通过软件自动化操作、规模化抓取数据,该技术创新在竞争效能上破坏性大于建设性,构成不正当竞争,对被告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也明确模仿和创新是市场发展的主旋律,平台企业等数据资源持有者并不享有绝对排他性的专有权利,在“合法、必要、征得用户同意”等情形下使用平台用户数据,并非不正当。正是通过这样一正一反两个维度,充分考量数据有序流通的重要价值,审慎分析数据获取与利用行为的正当性,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确立了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规则,平衡“数据有力保护”与“数据有序流通”的关系,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而该案提炼的裁判规则后续上升为立法条文或行业公认的行为指引,为“数据二十条”的发布提供了实践样本。
在面对此类立法无明确具体规定的新类型案件时,法官更需创新理念、主动作为,有针对性、创造性地写好裁判文书,总结提炼规范产业发展的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
四、情理之衡:以司法温度为底色,教化人心、传递法治情义
裁判文书应注重情理法融合说理。“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情理则是在特定案件裁判文书写作过程中融情于事理阐释与法理分析,通过强化情理说理,实现法理情相融合。优秀裁判文书需以案释法,充分考量人民群众评价个案的价值尺度,尽可能尊重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既坚守法律尺度,彰显司法的理性和权威;又传递人文关怀,展现司法温度,让社会公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形成与社会道德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共振。这既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赢得民心、树立权威的关键所在。当然,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也必须要遵循司法裁判的基本规律,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元素的立法规范为基础,确保裁判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写作裁判文书应注重发挥涉及社会道德、公民诚信等典型案例的价值导向作用,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切实发挥公正裁判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评价和教育功能,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治理目标。在审理全国首例涉QQ平台算法机制下自动抢红包案件时,我们在判决书中通过对开发运营该类平台“寄生型”软件行为的不正当性予以详细分析判定,为此类依托于开放平台系统功能进行异化使用后的网络空间行为划定边界,该案判决书指出网络空间的行为规范不能脱离道德规范而存在,要培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伦理和行为规则。判决说理中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评价标准,旨在对于引导社会公众利用不诚信的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予以司法否定性评价,对于引导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形成良好社会风气具有积极作用。裁判文书不应是冰冷的。在保持司法理性的前提下,法官可在遣词造句中融入理解的温度与引导的善意,对当事人的困境表达适度共情,对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作出明确的价值评判。例如,我院审理的“劳动者就业地域歧视案”判决书通过对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等”的含义进行解释,指出被告将地域作为就业区别对待的标准,既不具有正当性,又属于法定禁止事由,同时深入分析了深藏于法律规范下的价值。法官在判决书结尾写道:“我们都希望生活在一个凭自身能力、不懈奋斗就能实现人生价值的社会,这不仅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规范用人制度,消除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更需要在每一个劳动者心中培育相互尊重、宽容、多元的社会文化。”这些文字以朴素的语言传递“平等就业、反对歧视”的价值理念,在理性中融入感性,既引发了公众的情感共鸣,也彰显了文书的个性化色彩,真正发挥出裁判文书教化人心、引领风尚的积极作用。
裁判文书的制作,是法官核心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的集中体现,既需要字斟句酌的精心打磨,更依赖日积月累、厚积薄发。它要求我们以客观事实为基石,以释法说理为支撑,以司法的温度为灵魂,最终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赋予文书严谨而不失温情的生命力。当我们提笔书写裁判文书时,处理的不仅是一起个案,更是在塑造公众对法治的信仰,为社会确立清晰的行为规则与价值导向。前路漫漫,唯有精业笃行、惟实励新、勤耕不辍,方能让裁判文书成为“看得见的正义”,让字里行间沉淀的法官的思考、笔尖流淌的智慧、实践中磨砺积累的经验,在时光的淬炼中,化作推动法治进步、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力量!
(作者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 沙丽)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