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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司法审判工作中的政绩观及其当代镜鉴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26-04-24 08:54:23

中央苏区司法审判工作中的政绩观及其当代镜鉴

刘毅,饶传平

  中央苏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司法事业的光辉起点,也是司法审判工作孕育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实践摇篮。在血与火的革命战争岁月里,苏区司法机关冲破残酷军事围剿、严密经济封锁、旧法统思想残余影响等重重困境,立足保障工农权益、服务苏区治理、巩固红色政权的核心目标,孕育形成了以人民至上、务实高效、服务大局、立足长远为特质的司法政绩观。这一政绩观彻底摒弃了旧司法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积弊,彰显了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积淀形成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深入挖掘中央苏区司法审判工作中政绩观的价值意蕴,可以为新时代人民法院坚守司法为民初心、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提供丰富的精神养料。

  中央苏区司法审判工作中政绩观的实践彰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造业绩,必须解决好为谁创造业绩、创造什么样的业绩、怎样创造业绩的问题,也就是要解决好政绩观问题。”中央苏区时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也蕴含了红色法官群体对于政绩观“三问”的最早回答。

  政绩为谁而树?——一切为了群众。“政绩为谁而树”,归根结底是成果由谁享有、成效由谁评判。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决定着司法审判工作的宗旨与归宿。始终把广大民众摆在中心位置,是中央苏区司法审判实践所遵循的基本准则。一是司法审判工作业绩惠及全体苏区民众。中央苏区时期的民事司法重点围绕土地、婚姻、债务、邻里等民生纠纷展开,在法律适用中落实《土地法》《婚姻法》等法令,确保“耕者有其田”和婚姻自主等权利实现,切实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急难愁盼。苏区刑事司法以贪污腐败等侵害群众利益、危害苏区安全的犯罪行为为打击重点,为苏区民众提供满满的“安全感”。二是司法审判工作质效由苏区民众评判。我党政法战线的先驱和卓越领导人、有着“中央苏区三大法官”之称的何叔衡,在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主席不足两年时间内,通过主持或参与案件审判、复核或审批案件、指导各级裁判部规范司法程序、推行司法调解,赢得了苏区民众的广泛认可,被誉为“何青天”“苏区包公”。“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工农群众发自内心的评价,蕴含的就是苏区司法工作所秉持的为民造福的政绩观。

  树什么样的政绩?——保障民众利益。中央苏区“司法为民”的政绩观体现于司法权运行机制的便民高效、对程序公正的尊重保障、对实体公正的积极追求三个维度。其一,中央苏区司法工作积极贯彻司法便民理念,建立起贴近群众、方便群众的纠纷解决机制。如何叔衡对白露乡、合龙乡争水纠纷案的调处并非在临时最高法庭进行,而是到案发地进行调处,使两乡化干戈为玉帛。巡回审判、就地审理将司法从高高在上的衙门里解放出来,不仅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快速化解,也增强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其二,中央苏区在司法审判工作中主动践行程序正义理念,赋予作为诉讼主体的工农群众以相对完整的诉讼权利。辩护权、上诉权、申请回避权等核心诉讼权利在苏区时期制定的法律法规、裁判部门印发的各类文件中已经出现,同时,司法办案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举措赢得了群众的衷心拥护。其三,中央苏区司法审判工作对标实体正义要求,确立了有错必纠、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优良司法传统。何叔衡在审查朱多伸案的案卷材料时,认为事有蹊跷,当即赶到壬田乡核实案情。经过调查,他认为朱多伸案系“普通刑事案件,并非反革命罪”,且其“参加过革命,又年已七十二岁”,不应当判处死刑,决定“减死刑为监禁”,体现出苏区司法人员尊重事实、重视证据、严谨缜密的办案作风。

  靠什么树政绩?——密切联系群众。中央苏区时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不仅全面彰显了“为了谁”的价值取向,更生动印证了“依靠谁”的实现渠道。一是贯彻走群众路线的办案理念。一方面,源头治理理念在中央苏区时期已经萌芽,司法人员坚持调解优先,并非单纯依靠裁判结案。如何叔衡对白露乡、合龙乡争水纠纷案的调处,就邀请了当地群众参加,在群众见证下选择了最能够让双方接受的解决方案。这种深入乡间地头、现场调解、当场息诉的纠纷解决模式,可视为陕甘宁边区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枫桥经验”的先声。另一方面,苏区司法工作已注意到将普法与办案相结合,通过公开审判、以案释法、案例宣传、法治歌谣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普法宣传,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实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从源头减少纠纷,维护苏区社会稳定。二是坚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办案理念。中央苏区时期着手建立的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坚持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有效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种依靠群众、服务群众、贴近群众、教育群众的实践探索,是对司法审判工作中“靠什么树政绩”问题的最好回答。

  中央苏区司法审判工作中政绩观的鲜明特质

  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工农当家作主的权利启蒙、筚路蓝缕的早期法制探索和艰苦卓绝的战时社会环境,分别形塑了中央苏区时期司法审判工作中政绩观的鲜明特质。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形塑了中央苏区司法审判工作政绩观的“政治性”灵魂。中央苏区时期的司法工作绝非单纯的纠纷裁判工具,而是革命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契合政权性质、是否服务革命大局是司法审判工作中政绩评判的重要标准。中央苏区司法审判工作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胸怀革命大局,自觉将司法工作融入党的中心任务中,把打击反革命犯罪、维护苏区政治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严厉打击各类反革命破坏活动,为革命战争清除了内部隐患。通过反腐肃贪,纯洁革命队伍,保障苏区政权的先进性与纯洁性。通过保障民生、化解纠纷,凝聚群众力量,动员群众投身革命战争、支援前线,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自觉与大局意识。

  工农当家作主的权利启蒙,形塑了中央苏区司法审判工作政绩观的“人民性”底色。长期以来,司法权完全掌握在剥削阶级手中,群众有冤难伸、权益难护。苏维埃政权建立后,翻身求解放的工农群众迫切需要建立真正代表自身利益的司法机关,也迫切需要能够为自己主持公道、解决实际问题的司法服务。这就决定了苏区司法始终把扎根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作为开展一切工作的基本立场和逻辑起点,把群众的呼声作为部署开展工作的第一信号,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评价和改进司法业绩的核心标尺。根植于人民立场的政绩理念,坚持以公正司法聚焦群众最关心、最直接利益问题的解决,彰显出与旧司法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为苏区司法赢得了深厚的群众基础。

  筚路蓝缕的早期法制探索,形塑了中央苏区司法审判工作政绩观的“长远性”格局。中央苏区司法审判工作并未局限于一时一案的裁判处置,而是立足红色政权存续与革命事业发展的长远目标,在制度健全、队伍建设中彰显功在当下、利在长远的政绩追求。一方面,以何叔衡、梁柏台为代表的苏区法制建设先驱不断完善审判组织体系,优化审判权运行和监督机制,为党领导下的人民审判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另一方面,苏区政府对加强审判队伍建设也颇为重视,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收藏的一块长190厘米,宽33厘米,厚度2.5厘米的“苏维埃大学司法工作班”木质牌匾和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制定的裁判人员培训计划,反映了苏区时期在强化审判工作人才保障上做的努力,这些探索与尝试无疑是审判管理中“科学决策”政绩观念的最早体现。

  艰苦卓绝的战时社会环境,形塑了中央苏区司法审判工作政绩观的“实践性”品格。苏区面临的生存环境极为严峻复杂,物资资源的极度匮乏、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封建残余引发的民间纠纷以及贪污浪费的腐败行为时刻威胁着新生政权的稳定与安全。在这样的环境下,任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司法工作作风,任何脱离群众、坐堂问案的司法办案模式都无法适应革命需求,更无法赢得群众信任。苏区司法工作必须直面现实问题,摒弃虚浮的工作作风,通过简化司法流程、简化裁判规则来实现高效化解矛盾,确保司法效率服务于革命大局。

  中央苏区司法审判工作中政绩观的当代镜鉴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从坚持和加强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审判工作支撑保障五个方面就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司法审判工作应传承和发扬中央苏区司法审判工作中政绩观的精神内核,将“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的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总要求融入新时代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各领域、各环节。

  强化政治引领,在坚持和加强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中落实“立党为公”的政绩要求。中央苏区司法工作始终具有服务革命大局的政治自觉,深刻揭示了司法工作的政治属性。苏区司法人员既是裁判者,更是革命战士,他们始终坚持司法工作与革命大局同频共振,不做脱离大局、孤立办案的事务主义,确保司法工作始终服务于党的革命事业。新时代审判工作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胸怀“国之大者”,自觉将司法工作与党和国家大局、人民的需求紧密结合,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安全、推进乡村振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范化解风险等中心工作精准履职尽责,妥善审理各类涉发展、涉稳定案件,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让司法政绩体现在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成效上。

  站稳人民立场,在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中践行“为民造福”的政绩要求。中央苏区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实践启示我们,司法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牢记司法为民宗旨,深入传承巡回审判等优良作风,深化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线上线下诉讼服务融合,推行线上立案、远程庭审等便民举措,让司法服务更加贴近群众、便捷高效。进一步聚焦涉民生、涉企、涉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案件,高效审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邻里纠纷、涉农涉企等案件,坚持法理情相统一,“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保障群众的司法参与权、监督权,以群众满意度作为评判司法工作的根本标准。

  加强自身建设,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审判工作支撑保障中落实“科学决策”的政绩要求。紧扣新时代司法事业发展全局,把科学决策贯穿法院建设全过程,既立足当前破解堵点难点,又着眼长远夯实发展根基,以问题导向、系统思维、法治理念统领各项工作,聚焦审判质效提升、司法资源优化、司法能力增强等核心任务,科学谋划改革举措、合理配置司法力量、不断完善制度供给,确保每一项部署都符合司法规律、贴合基层实际、回应群众期待。健全审判权责体系、优化诉讼流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动改革成果转化为高效、公正、权威的司法“新质生产力”。坚持向科学管理要战斗力、向信息化建设要质效,强化司法政务、队伍素能、基础保障、科技应用等全方位支撑,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坚实保障。

  坚持务实担当,在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践行“真抓实干”的政绩要求。中央苏区司法工作崇尚实干、力戒虚浮的实践导向,为新时代人民法院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提供了重要遵循。应进一步完善审判质效评价体系,摒弃重数量轻质量、重程序轻实效、重办案轻化解的片面政绩观,坚持质量与效率并重,更加注重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全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联动基层组织、行业调解等力量,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前端化解,从根本上减少诉讼增量,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要坚决杜绝司法工作中的形式主义,精简司法流程、优化司法服务,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以实实在在的司法成效服务群众,在实干担当中作出经得起实践检验、人民检验和历史检验的司法政绩。

  【本文系2024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项目(红色文化育人研究)“苏区法治文化资源赋能江西高校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研究”(HSWH24014)的成果】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