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官的三个核心价值观中,廉洁是基础,是法官的职业操守,公正是标准,是法官的职业要求,为民是宗旨,是法官的职业目标。
一个人不论从事什么职业,廉洁自律,洁身自爱是必不可少的。这不仅是一个职业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做好工作的基本保证。廉洁对于职业和工作来讲,就好像一盆鲜花的根茎,如果土壤下面的根部已经腐烂,那么上面的花即使开得再鲜艳,也难以避免枯死的结果和命运。对于工作来讲,没有了廉洁的基础和保证,职业的鲜花是必定不能长久绽放和盛开的。
作为一名法官,不论是国外的法官,还是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民法官,廉洁都被始终视为是法官职业道德中最基本的操守,是确保一名法官正确行使手中权力的最为基本的保证。法官就像是在法律汪洋大海中掌控航船行进的舵手,而廉洁则好比这艘航船的指南针,如果指南针发生了故障和错误,那么整个航向就会发生偏离,执法就将出现严重偏差和错误。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应当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计较个人利益和得失,时刻拨正心中的指南针,在执业中廉洁自律,构筑强有力的执法根基和保证。
公正是法官的职业标准,是衡量法官职业能力和效果的标尺,也是法官的职业追求。法律是一架天平,公正是它的使命,而法官则是完成这一使命的人。公正是由内及外,由表及里、由点及面的。
所谓由内及外,就是公正的社会感知是法官由内向外散发和表现出来的。因而对于法官来讲,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内心公正,法律的天平应当时刻置于心中。执法办案做到一身正气,不偏不倚,刚正不阿,执法如山。其次,要有效提高自己的执法能力,深刻理解和领会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及社会价值取向,在实践中熟练运用法学理论,将理论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融会贯通,真正成为权威的专家型法官,成为让公众信服的法律天平守护神。
所谓由表及里,就是公正是一点一滴、由少到多、由形式到内容逐渐为公众所感知和体会的。这就要求法官处理好礼仪、程序以及实体三方面的问题。
中国历来被视为礼仪之邦。那么作为法官更应注重自身的礼仪和言行。在执法办案中对各方当事人待之以礼,不居高临下,不倚势凌人,给予当事人应有和同等的尊重。在言谈话语中同样要说之以理,不粗暴,不武断,要以理和礼来服人。从而有效体现人民法官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试想,一个缺乏礼仪,武断粗暴的法官,即使水平再高,又如何能够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信任和尊重呢,他的公正性又从何体现呢?
程序方面,公正主要体现在程序的严谨以及诉讼权利的对等上。程序是法律之舟前行的航线和方向,严格依照程序办案,是确保诉讼达到最终公正裁决目的的有效保证。程序又如外科医生的手术,试想一个外科医生如果不按规定的操作流程施行手术,那么手术的后果是可向而知的,也是非常可怕的。同样,一个法官如果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引领诉讼进程,那么诉讼将偏离正确的方向,公正裁决将成为缘木求鱼。另外,诉讼权利的对等也是最容易引发当事人关注的程序点。当事人从一个普通社会公民或企业参加到诉讼中来,不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他们首先关注的是自身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了平等保障。因为对于当事人来讲,在很大程度上,诉讼权利上的公平就意味着公正。
实体方面,践行公正的核心价值观,强调法官必须重视裁判的社会效果。不能依书本办案,不能照本宣科,不能脱离实际,同时亦不能无视中国的国情、民情和社会发展状况。法官既是一名执法者,同时也是一名生活在特定历史时期和地域中的社会普通一员。因而,对于公正应当具有双重评判意识,一是从法律角度进行评判,分析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立法本意,二是从社会效果进行评判,即以一个普通社会成员的视角来分析体会裁判的公正性和社会认可度。裁判公正的双重评判,既是客观现实,同时又是对法官的客观要求。试想一个案件的法律裁判,只是得到了业界和理论上的认可,但却被社会公众所否定,这样的裁决我们很难说它是公正的,至少,这种公正是褪了色的。法官在裁量案件时,在法律规定的裁量幅度范围内,必须充分综合分析考虑具体案件中案情、民情、国情这三“情”因素,以作出符合民意、符合法意的公正裁决。
所谓由点及面,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官能否公正审理案件是非常敏感的,法官在礼仪、程序或实体方面任何一点瑕疵或不当,都有可能引发当事人对法官公正性的异议,进而对整个案件审判活动和案件裁判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因此,法官在案件审判执法活动中,应当谨言慎行、严格依法依程序办理,并且要有追求完美的工作理念,以尽可能减少和消除执法不当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为民既是法院司法的宗旨,同时又是人民法官执法的终极目标。作为人民法官,我们手中神圣的审判权是人民所赋予的。是用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官并不是为了要适用法律而使用法律,适用法律的真正目的和意义应当是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促进人民生活的和谐与幸福。围绕为民这一核心价值观,法官应当注意加强调解以及判决的价值取向两个方面的工作。
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最直接、最有力同时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矛盾虽是激化到一定程度后才诉讼到法院,但这种激化并非是不能化解和平复的,有矛盾就一定有解决矛盾的方法。多数当事人从内心讲并不愿打官司,选择诉讼是不得已而为之,其主观上还是希望通过平等协商和沟通来解决问题,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降低损失,同时减少诉讼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此时,法官的调解介入对于诉讼双方来讲,起到了承上启下,牵线搭桥的沟通和协调作用。同时法官是专业的法律权威人士,在调解中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必要的释明和解释,使当事人更加清楚、更加信服地明了法律的规定和内涵,明白自已的权利在哪里,自己的问题在何处,如何解决矛盾更贴近自己的诉求,更富有效率,甚至达到双赢。矛盾这把锁最终可能在调解这把钥匙下得以彻底打开,纠纷双方最终握手言和,此时法官为民的执法理念才能得到最好的诠释和展现。
对于那些经过法院调解,双方意见仍然差距悬殊,无法达成一致的案件,法院最终做出裁判时,应当在裁判中充分体现正确的法律价值导向,以不断营造和构建和谐、有利社会良性运行和发展、有利于民生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注意通过裁判、通过个案来向社会展现应有的正确法律价值观,让社会公众真正清楚和明了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什么是法律所倡导的,什么是法律所限制和惩罚的,什么样的行为是有利于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什么样的行为是损人损己同时又有碍于正常社会秩序建立的。法律不是束缚人们的绳索,法律是一条路,是把人们引向和谐、幸福生活的康庄大道,而法官正是在这条路上为民服务、孜孜不倦的引路人。
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在每一位人民法官心中长存,它是人民法官灵魂中的宪法。(作者: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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