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虽然也是一种上层建筑,但相对于意识形态的职业品格来说,文化传统又奠定了职业品格的基础。由于中西方在自然观念、社会观念及人们之间相互关系上的认识差异,使得中西历史上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在一开始就有巨大的反差,这种反差也决定和影响着中西法官职业品格的塑造。
发生在公元33年4月在耶路撒冷的对耶稣的审判,其影响力波及全球纵贯历史数千年,成为宗教、文化、法律等各个领域研究的典范。根据《圣经》记载,审判耶稣的罗马总督彼多拉多对耶稣作了问话之后,认为耶稣没有犯法利赛人所说的叛国罪。但是,法利赛人根本不想放过耶稣,在众人“除掉他,把他钉在十字架上”的极力叫喊声中,彼多拉多害怕“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因而极不情愿地将耶稣钉在了十字架上。
西方人从对耶稣的审判中悟出,应该在可能形成暴政的多数人以及强势政府和个体公民之间,设置一个屏障或者隔离带,使得多数人或政府不可能真正有能力伤害到少数人。这一“隔离”功能最终由司法机关承担了。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说:“他们(法官)经常在公民中间充当仲裁人,而把诉讼人的盲目激情引向正轨的习惯,又使他们对人民群众的判断产生一种蔑视感。”托克维尔显然是以赞许的口吻评论法官的独断,认为这种品格是制衡不良的群体行为精神文化的资源。
文化背景下的法官角色定位,塑造了西方法官独特的品格,我们在看一些好莱坞影视剧的时候就可以深刻体会到美国法官的这一品格特点:极富创造性,喜欢自由与突破,崇尚个人英雄主义。他们渴望名垂千古,渴望尊严与荣誉,因此他们总会在历史的转折点挺身而出。
而在中国,“和文化”是区别西方文化的最本质的标志。“不争”、“无讼”一直是古代社会追求的社会秩序,为了实现这种秩序,地方官员往往通过文告、榜文等来教诲、劝谕人们无诉、息诉。明代王守仁创十家牌法曾如此告谕父老子弟:“心要平恕,毋得轻意忿争;事要含忍,毋得辄兴词讼。”官府对于“健诉”者往往也态度严厉,清代樊增祥曾在“批客民黄鑫武控词”中有这样的判词:“以尔之顽钝无耻,缠讼不休,实属罕见。候饬两县将尔递解回籍,以免陕民久受讼害。”
在倡导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之外,历史上的中国司法官在处理诉讼时,其目的也非常明确,在于实现定分止争,而非努力创设一种供大家遵守的规则。所以,法官的角色定位是对社会矛盾的“黏合”。今天我们仍然可以在法院工作报告中看到许多“既…又…”的句式,比如行政诉讼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这无不反映司法“黏合”作用的文化传承。在这样角色定位与文化传承下,我国的法官品格显得有些中庸甚至温情,其致力的目标不是以案扬名,而是案结事了。从黄学军、陈燕萍等中国法官楷模身上,我们都可以看到这种品格。
文化传统的差异也造成了司法受众对法官判断的接受差异,西方法官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斡旋和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这种纠纷的介入人一般是在责任和理智的支配之下,而超脱亲情和感情的范畴。由于法官所享有的崇高地位,民众在一般情况下也会认同并遵从他们的判断力。然而,在中国纠纷的解决追求法、理、情的辩证统一,亲情对纠纷的介入有时更有利于化解矛盾。
不可否认,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和法官准入门槛的提高,使法官队伍的学历层次大大提高。但是,也不得不承认,一些刚踏入社会的法律专科毕业生往往有一种角色错位与文化迷茫。所以,必须通过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来唤醒法官的文化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品格。以“廉政文化”来潜移默化地提高干警拒腐防变能力、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以“审判文化”来唤醒法官工作的自豪感和从事司法工作的责任心,了解和传承法院的历史;以“和谐文化”来倡导法官通过和谐诉讼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法院建设的物态文化只是法院文化的表象形态,法官的行为文化才是法院文化的动态体现。一些能够体现法官职业品格的民本思想与人文关怀,必须通过法官的言行举止来表现。因此可以说,法官品格构成了法院文化一处独特的风景。法官的品格要求法官有独立的思想性和判断力,更要求法官有把握社会终极价值并竭力维护的能力。我国法院文化只有充分体现民本性,法官品格只有充分表现亲民性,才能真正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官的人格魅力,感到风景这边独好。(作者: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张光宏 郭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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