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根据通知,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的管辖标准,即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则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由高级、基层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以及垄断纠纷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还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上述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确定管辖。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还根据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印发了目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92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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