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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江苏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长足发展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0-02-22 17:37:00

 截至2009年年底,江苏省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已经达到16个,占全国有知识产权管辖权基层法院的近五分之一。2009年上半年,全省基层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案件342件,占全省新收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28%左右。其工作经验主要有以下七条:

一是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准确把握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基本方向。围绕司法为民这一根本要求,全省法院努力强化广大基层知识产权法官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司法能力建设,建立与人民群众和有关方面直接联系沟通机制,进一步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

二是审时度势,及时调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工作重点。各中级人民法院着力加大对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于20091023日召开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三是坚持能动司法,立足地方特色经济,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空间。各地法院相继重点加大对当地动漫设计、创意产业、服务外包、生物制药等现代新兴产业,以及家纺市场、刺绣、评弹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特色产的知识产权司法扶持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为地方特色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是及时满足社会各界司法需求,有效延伸知识产权审判触角。各地法院采取主动上门走访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联系网络、设立重点知识产权保护单位名单、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司法建议等多种措施,及时了解和满足企业在金融危机爆发后面临的知识产权司法现实问题及保护需求。

五是拓宽思路,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机制改革。200971日,改革试点工作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开展后,各基层法院认真按照上级法院部署,加强与当地公安、检察等相关党委沟通协调,及时调整部署审判力量,有效确保了“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六是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审判质量。制定类案审理指南指导审判工作,组织基层法院进行专门性培训,组织对基层法院审结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项复查工作。

七是立足化解纠纷,努力促进知识产权社会效益最大化。江苏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注重构建具有知识产权特色的诉调对接机制,促进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引入技术专家参与调解制度,增强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信服程度,注重发挥诉讼调解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提高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自身需求度,加强对关联案件的调解力度,赢得涉案行业对调解协议的认同度。近三年来,江苏基层法院以调解、经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知识产权案件共计859件,调解撤诉率达70%,高于全省法院民商事案件平均调撤率7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