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海事交流项目的安排, 中澳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至23日在青岛进行第三期海事项目交流。参加项目交流的有最高人民法院、3位澳联邦法院大官约翰×曼斯费尔德(John Mansfield AM)、斯缇汶×热瑞斯(Steven Rares)、简妮×简葛特(Jayne Jagot)、全国10个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的40名海事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次项目交流中邀请了上述3名来访的澳大利亚大法官就《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适用问题、澳大利亚水资源公益诉讼、澳大利亚海事诉讼制度等问题进行交流。期间,参与培训的法官与澳联邦法院大法官分组进行座谈,并以模拟法庭形式对中澳两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诉讼和水资源公益诉讼与法律问题进行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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