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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特色审判监督工作新机制 推动审判监督工作科学发展——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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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0-02-22 22:28:00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必新

  2009427

  

同志们:

  在这个春光明媚的时节,我们相聚美丽的江城武汉召开这次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回顾总结2005年底广州会议以来审判监督工作的成绩与经验,正确分析形势,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审判监督工作提出基本要求、进行重点部署,推动审判监督工作科学发展。

  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三年来审判监督工作的成绩与经验

  三年来,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认真审理各类审监案件,及时纠正错误生效裁判,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2006年至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刑事、民事、行政各类再审案件130992件。其中,依法改判刑事案件3763件,占同期刑事生效裁判的0.17%;依法改判民事案件35819件,占同期民事生效裁判的0.25%;依法改判行政案件1173件,占同期行政生效裁判的0.39%。同时,还审查办结了一大批刑事申诉与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通过依法及时改判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促进了司法公正。200511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减刑、假释工作职能移交审判监督部门负责。三年来,各地法院共办结减刑、假释案件1432511件,有力配合了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促进了罪犯认罪、悔罪,帮助罪犯重新回归社会。自2004101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依法审结了一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使受侵害当事人及时获得救济,对规范司法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从2008101日起,该项工作已经调整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三年来,全国法院在审查、审理各类审监案件过程中,高度重视办案效果,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积极推进审判监督制度改革,努力推动民事诉讼法修订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制订,有效破解申诉难题。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及配套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审判监督制度改革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一年,从各方面反馈情况看,符合法定条件的再审申请基本能够得到及时受理,具备法定再审事由的案件基本能够及时进入再审程序,党中央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申诉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目前,全国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尤其是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态势。据统计,从200841200941,各地法院新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108067,审结97686,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21.22%11.07%。随着申请再审案件管辖上提一级,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再审案件数量更是大幅增加,形成很大的办案压力,有的同志由此对“上提一级”的改革措施提出质疑。对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上提一级”是中央解决“申诉难”所采取的重大措施,它代表着绝大多数申诉人的愿望,能够最为有效地避免上下级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互相推诿的现象,更有利于增强再审纠错的有效性。“上提一级”制度还使得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明显加强,而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司法资源也能更加有效地调整到案件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上来。可以确信,随着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水平必将极大地提升,这是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价值所在。与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相配套,最高人民法院也一直在积极推进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并先后在廊坊、秦皇岛召开由有关专家学者和法官参加的研讨会,为刑事审判监督制度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有关行政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同样在积极的推动之中。

  ——积极尝试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新机制,切实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不断提升案件质量水平。近年来,伴随着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同步探索着基层人民法院审监庭职能转向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先后在山东胶南、云南昆明、湖北青山等地召开经验交流会议。各地法院特别是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如湖北青山法院建立了以“全程监督、动态管理、全位运行、即时救济、防范风险”为主要特征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河北饶阳法院以监督检查制度为核心、以强化监督效果为目标,探索对立、审、执过程和社会效果的全程监督;上海一中院创设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改判案件的异议反馈评价机制,均取得良好效果。目前,全国法院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意识已经得到普遍加强,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监庭担负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已经形成普遍共识。

  ——认真办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切实加强沟通与协调,力促案结事了。全国法院认真办理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强化沟通协调意识,不断改善外部监督环境。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人大、政协及其代表、委员关注案件过程中,均能做到依法快速处理,及时反馈答复。对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依法改判,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持或驳回处理的案件,也及时答复,并注意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各级人民法院注重加强与人大、政协及其代表、委员的及时联系与沟通,不少法院主动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再审开庭,与关注机关和代表、委员等充分沟通交流,争取最大限度的理解与支持。各地法院重视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依法开庭审理,对于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予以再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三年来,共审结抗诉案件30386件。各级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努力化解矛盾与纠纷,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着力提升司法能力,审监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三年来,全国法院通过开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学习、大讨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及“五个严禁”等教育活动,坚持思想教育与廉政建设不放松,在审监队伍中形成了讲公正、促廉洁、树形象的良好氛围。各级人民法院更以提高司法能力为中心,大力加强审监队伍建设。很多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审监工作,为审监庭配齐、配强领导班子,选派具备审判委员会委员条件的同志担任审监庭庭长,抽调政治素质强、业务素质精、公道正派的法官充实到审监庭。结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北京、杭州、哈尔滨、南宁等地举办了四次较大规模的审监业务培训活动,各地法院也在本辖区内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或岗位技能竞赛,审监队伍的司法能力得到明显增强。广大审监法官在履行审判监督职责过程中,表现出务实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和称赞,涌现出以北京朝阳法院审监庭庭长钟蔚莉等为代表的一大批模范法官。为弘扬正气、鼓舞士气,200810月,最高人民法院授予50个法院审监庭“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50名同志“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回顾三年来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发展和成绩,主要有以下经验:端正指导思想是根本。人民法院各项审判监督工作成绩,都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下取得的。质量提升是基础。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各地开展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提升了审判与执行质量,维护了司法公正,夯实了人民法院审判与执行案件的质量基础。队伍建设是关键。做好各项审判监督工作,离不开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战斗力强的审监法官队伍。改革创新是动力。只有坚持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才能不断推进和深化审判监督制度改革,才能不断推进审判监督工作科学发展。领导重视是保障。审判监督职能的不断拓展,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审判监督队伍的不断壮大,无不凝聚着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对审判监督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全国法院开展审判监督工作的经验还有很多。这次会议,十一个法院将进一步介绍开展审判监督工作的具体经验和体会,希望大家相互借鉴、共同进步。

  三年来,广大审监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克服审判任务繁重、审理难度加大、息诉任务艰巨、工作条件艰苦等困难,立足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悉心审判和调处各类审监案件,依法妥善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充分发挥了审判监督职能作用,为人民司法事业的科学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向全国法院从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表示诚挚的问候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同志们,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有些地区审判监督工作职能弱化、虚化问题尚待解决,有些法院对审判监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二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审判监督队伍司法能力尚待提升;三是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观念尚需强化,质量监督形式化、表面化现象突出;四是依法纠错功能的发挥尚不充分,不愿改、不敢改、不依法改问题依然存在;五是审判监督工作面临的司法环境尚待改善,外部监督需要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的申诉愿望需要进一步正面加以引导,健康有序的申诉法制环境需要进一步创建;六是有的法院审判监督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尚不到位,不能满足当前审判监督办案任务的需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继续加强和改进审判监督工作,继续提高司法能力,依然是各级人民法院面临的共同任务,是每一位审监法官的重要历史使命。

  二、认清形势,进一步端正审判监督工作理念

  全国法院审判监督职能部门,必须正确面对当前审判监督工作新形势,准确把握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一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对审判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还在蔓延,经济增速持续下滑,这已成为影响我国全局的主要矛盾。因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带来的各类矛盾与纠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与执行任务更加繁重,审判监督工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任务更加艰巨。二是人民群众迫切期待审判监督工作更加公正与高效。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有了更多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对审判监督工作也不例外。人民群众特别期待以看得见、听得懂、做得到、靠得住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保证司法效率。人民群众期待对申诉与申请再审权利的保护更加平等,期待审判监督工作更加快捷、高效地解决纠纷,期待再审审查与审理活动更加公开与透明,期待再审案件法律适用尺度更加统一。三是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共识。新形势下,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极少数司法腐败现象的出现,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社会普遍期待进一步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作为法院内部担负审判监督职责的具体工作部门,既面临着外部监督不断加强的巨大现实压力,又面临着内部监督不断强化的迫切需求。如何应对、衔接外部监督,切实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如何强化监督、细化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是当前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四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带来的压力十分突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给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职能重新分工提出了迫切要求,进一步明确审监庭职能,更加合理地设置审判监督机构,更加科学地配置审判监督司法资源,成为当前审判监督工作十分突出的问题。随着申请再审案件管辖上提一级制度的实施,高级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基层人民法院审监庭职能弱化、虚化、边缘化现象开始显现,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办案数量在不同地区呈现出不同的态势。目前,各地审判监督职能分工出现多种不同的模式,对各地审判监督职能机构的设置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另外,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给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带来巨大办案压力,审监法官正面临着改变以往办案习惯、适用新法严格要求的考验。五是审判监督改革任务依然繁重。审判监督制度改革是整个人民法院工作创新、体制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深化审判监督制度改革,难度会更大、情况会更复杂。中央已经明确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负责完善刑事再审程序、规范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刑事抗诉案件审判程序的改革任务,各地法院在适用修订后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过程中正面临着不少新问题,行政审判监督制度改革有待进一步推动。

  面对新的机遇与挑战,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新时期“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正确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全面提升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审判监督案件,深化审判监督制度改革,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审判监督工作新机制,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工作中要切实做到“六个坚持、六个强化”。

  坚持依法纠错,强化保障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相统一的意识。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民群众希望有错必纠,我们的再审工作就要处理好依法纠错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关系,不能固守西方奉行的所谓绝对的“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的观念,及时依法依程序纠正错案。坚持依法纠错,就要依法把握启动再审的条件,只要是法定的主体,在法定的期限内,以法定的再审事由,向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再审的,就应当受理,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申诉与申请再审的权利。坚持依法纠错,就要敢于纠错,依法进行改判,当生效裁判存在应当纠正的错误时,要在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的基础上予以纠正,从实体上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实体上没有问题,但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的,也要依法予以确认和纠正。坚持依法纠错,更要依法及时纠错,坚决避免有错不改、有错不及时改的现象,以此避免法院工作陷入被动,引发更多的诉讼成本、公信成本、甚至道德成本。坚持依法纠错,也要依法维护生效裁判,注意生效裁判的稳定性。这不是简单地要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而是为了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社会关系的稳定性,防止因随意启动再审程序而带来法律关系、社会关系乃至生活秩序的紊乱。在我们的审判监督工作中,对于不存在法定再审事由的生效裁判,对于化解了矛盾纠纷的正确生效裁判,要坚决抵制各种非正常因素的干扰,避免无限再审情况的发生,依法维护法律秩序、交易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坚持再审之诉,强化再审之诉审查与信访工作处理相区分的意识。再审之诉,简单来说,就是将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权利,提升为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实践证明,当事人的申诉与申请再审权利越是具有诉权的特征,当事人的申诉与申请再审权利就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申请再审案件管辖、细化申请再审事由、规定申请再审期限、限定再审审查期间、要求以裁定方式结案等,基本确立了再审之诉模式,体现了立法强化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意图。坚持再审之诉,就一定要摒弃漠视当事人申诉与申请再审权利的错误观念,要像认真对待每一起一、二审案件一样,认真对待每一起符合条件的申请再审案件。坚持再审之诉,也要防止走入另一极端,防止因过分强调当事人的申诉与申请再审权利,而忽视司法应有的既判效力,忽视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坚持再审之诉,必须强化再审之诉审查工作与信访处理工作相区分的意识。长期以来,一些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诉、访不分,对诉与访等同对待,既制约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广大审监法官要进一步强化再审之诉审查与信访工作处理相区分的意识,要将申诉、信访区别对待,把主要精力要放在再审之诉上,突出重点。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符合形式要件的再审申请,应当统一纳入到申请再审诉讼程序中加以解决,除此之外的来信来访,应结合进一步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要求予以妥善处理。明确区分再审之诉的审查工作与一般信访的应对工作,既可使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得到及时保障,又使得涉诉信访工作的对象更加明确、着力点更加集中,确保两项工作均能得到有针对性的加强。我们在强调诉、访分离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对那些针对已经再审过但确实仍有问题案件的申诉,不能简单地处理、简单地驳回、简单地答复,还是要进行认真对待,依法处理。

  坚持全面、立体的公正观,强化全方位实现公正的意识。这些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单纯、片面、过分地强调某一方面的公正,忽略其他的公正,都会带来一些问题,只有坚持全面、立体的公正观,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要强化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的意识。任何以实体公正为由排斥程序公正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任何以程序公正为由掩盖实体不公的裁判现象,必须予以有效遏制。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程序性再审事由占到一半以上,对于不能满足正当程序基本要求、可能影响实体公正或其它程序正常运行的存在程序问题的案件,要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通过再审程序发现实体有问题的,既要对实体问题予以纠正,也要对程序的违法性予以确认;实体处理正确的,也要在再审判决中对程序违法进行确认;因程序性事由而启动再审程序的,还应特别关注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问题,自由裁量明显不当的,应依法纠正。要强化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相统一的意识。形式公正解决的是司法活动的合法性问题,而实质公正解决的是司法活动正当性、合理性问题。形式公正,实质不公,缺乏正当性、合理性,公正的形式就没有任何意义;实质公正,但形式不公,公正的结果就不能被当事人所感知、所认可、所服膺,其社会效果也与不公正的结果大体相当。要强化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相统一的意识。主观公正是人们对某一司法活动的主观认识、主观评价或主观感觉,客观公正是某一司法活动在客观上或事实上是公正的。人们对裁判结果的利害关系不同,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也不尽相同,因此,主观公正具有多元性,它很难成为衡量司法活动是否公正的科学标准。但是,任何一个客观公正的标准都是通过主观公正逐步形成的,客观公正是人们对某一司法活动是否公正的共识,要力争主观公正与客观公正的相互统一。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全面阐述裁判依据,将法律规范完整地附在后面,尽可能让当事人充分理解、切实明白。要强化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相统一的意识。社会公正是人们追求的永恒目标和首要价值,司法公正必须体现社会公正,并保障实现社会公正。作为特殊救济手段的审判监督程序,其基本使命就是纠正错误,实现司法公正。如果说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那么审判监督程序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只有切实保障司法公正,才能有效实现社会公正。司法工作人员和社会大众对公正的认知客观上存在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尽量用人民群众能够听得懂、听得明白的语言,让社会能够理解;在案件的办理中要更多地尊重社情民意、风俗习惯,争取人民群众的认同;要加强沟通、宣传,获得大众的支持。要强化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相统一的意识。由于个案的差别,普遍公正标准的适用,可能会产生个案的不公。有些案子从整体上来看,我们的裁判是对的,因为它考虑到了社会的导向,是为大局服务。但是,就有些个案来说,它可能是不公正的。如何把个案公正和普遍公正统一起来,这里面还有工作可做,以尽可能使当事人的利益能够大体上平衡。全面、立体的公正观,给审判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通过充分实现全面的、立体的公正,努力提升审判监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坚持宽严相济,强化宽严皆当的意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实行区别对待,在“相济”上下功夫,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社会上现在有一种反映,宽严相济就是法院想宽就宽,想严就严。对于这种反映可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有些人确实不理解或没有准确理解宽严相济的正确内涵;另一方面也有我们自身的一些原因。同样的案件或情况差不多的案件,这个地方这样判,那个地方那样判,悬殊太大,经不起推敲和比较,自然让人感觉法院是想宽就宽,想严就严。所以,宽也好,严也好,必须强调这么几点:一是宽严有度。宽严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宽严均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二是宽严有据。宽严都要有足够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必须符合特定时期的刑事政策,符合当地的社会治安形势。当前形势下,哪些是重点打击对象,哪些是可以从轻的,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场合都做了完整的表述。各地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既要理性认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社会治安的形势,科学判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治安的态势,又要考虑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准确把握“宽”与“严”的适用对象和尺度,确保罚当其罪,确保刑罚的效果,并力争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服判,使公诉机关、受害人和社会各界认同。三是宽严皆当。宽严都要确保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都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四是宽严有理。宽严均应说明理由,并且理由充分,所持理由经得起专家内行的推敲,经得起横向纵向比较,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五是宽严有效。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注重实际效果。要坚持保障被告人人权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并重,要在坚持依法裁判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维护稳定、促进和谐。

  坚持调解优先,强化案结事了的意识。关于调解问题,很多年前我们讲着重调解,后来强调以调解为主,再后来是当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方针,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强调的是调解优先。对这个问题要理性看待。一方面要看到调解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充分认识调解的正面价值,它可以使纠纷得到实质解决,减少申诉信访,减少执行难度,增加和谐;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调解的负面作用,它可能模糊法律界限,有时候还会成为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手段,还可能耽误时间并影响审判效率,某种意义上还有弱化司法权威的倾向。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纠纷持续时间长,对立情绪大,积怨深,社会影响大,有时还会受到社会各界和有关机关、领导的关注,使法院难以及时作出判决。但如果能够正确认识再审调解的特点,把握其中规律,把握调解节奏,调解成功后也会带来特别好的社会效果。广大审监法官要转变审判观念,坚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原则,摒弃轻调重判、就案办案的思想,摒弃再审难调、耗时费力的观念。在审查与审理程序的各个环节中,要把握有利时机适时调解,只要有调解可能性的,要尽可能调解,积极主动地调解,抓住一切可能促成调解。要在调解过程中注意把调解的正面价值发挥到最大,把可能带来的弊端限制到最低程度。同时必须指出的是,再审调解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为了提高调解率,“以压促调”、“以拖促调”、“以判压调”,或采取其他一些方式,迫使当事人调解,违背当事人意志强行调解;对于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要按照“调判结合”的要求,及时作出再审裁判,不能久调不结。

  坚持质量监督,强化绩效管理意识。搞不搞质量监督,要不要推行科学的质量监督体系,是有不同看法的。有人认为搞质量监督只注重程序、形式,只抓几个错别字,是抓了芝麻丢了西瓜,耽误功夫,得不偿失;有人认为案件监督是行政化的管理办法,不符合司法规律;还有的同志认为,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会损害独立审判,妨碍法官独立办案,个别同志甚至因此对质量监督管理产生抵触情绪。这些认识都是不正确的。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自然也应作为一个整体对每一案件的质量把关并负责。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地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案件公正与高效,不仅是宪法与法律内在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我们必须看到现实情况下,不加强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是很难真正有效地提高审判质量、提高公信力、提高公正水平的。问题的关键是,案件质量不是要不要抓的问题,而是如何科学地抓,如何使监督管理避免行政化倾向、符合司法规律的问题。可以说,以公正效率为核心的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命脉所在。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安身立命之所,是司法公信力的主要依托,是司法权威的内在根据,是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工作的最重要标准,是人民法官品位和水平的重要体现。我们必须大力强化案件质量意识,切实加强质量监督与管理,通过科学的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

  三、依法履责,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

  目前,全国不同级别法院、不同地区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职能分工尚不统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人民法院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各地普遍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统一的安排和配置。的确,结合当前审判监督工作新形势,正确树立审判监督工作新理念,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的各项职能,将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但目前有关改革方案尚未最后定型,有些情况尚不确定,要最终明确职能定位时机尚不成熟。最高人民法院就自身各部门之间审判监督职能的分工,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即将加以明确。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的职能定位问题,这里只能提供一些方向性的建议。

  (一)发挥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地办理各类案件

  审监庭工作范围很广,既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个司法领域,又包括不同监督途径和渠道进入人民法院的案件,还涉及审查与审理不同阶段的办案任务。对于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监庭应当主要担负裁定再审后的案件审理工作,一般不担负案件审查职能。但鉴于各地具体情况的不同,对此可以不搞一刀切。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数量成倍增加,裁定进入再审的案件数量也增幅明显。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应对,根据需要增设审监机构,增配必要人员,防止造成案件积压,避免由此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形成新的阻碍。考虑到刑事申诉与再审案件影响重大,为避免认识不统一带来的工作被动,对于刑事申诉案件,经立案部门审查认为需要再审的复杂疑难案件,可移送审监庭进一步审查,由审监庭决定是否提审或指令再审。为方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监督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均应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划归审监庭负责。为便于统一协调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关系,对于就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案件的审查与审理,原则上均应由审监庭负责。

  基层人民法院审监庭在将工作重心向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转移的同时,要继续办理好各类审监案件,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承办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各类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要重点做好各类再审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工作,也可以根据院内分工做好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应负责本院受理的各类再审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与此同时,还要根据本院机构设置情况以及职能分工安排有效加强对辖区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已设有专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审监庭要予以积极配合。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确因再审案件数量较多无法承担全部再审案件审理任务的,必须确保完成本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案件、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案件的审理工作,尤其应当优先完成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本院有关审判庭和下级法院再审后又启动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发挥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夯实人民法院案件质量基础

  在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共识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必须切实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提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与效率。目前,基层人民法院审监庭应当结合职能转换要求重点做好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尚没有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要根据本院机构设置及职能分工情况抓好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共同努力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各基层人民法院要更新思路,将单纯的审判监督转向立案、审判、执行并重的监督,将单纯的事后监督适度转向事后与事中并重的监督,将单纯的裁判结果监督转向效果与效率并重的监督。要建立合理的监督管理范围,要体现全面监督,对刑事、民事、行政以及执行等各类案件都进行监督;要体现全程监督,对案件从立案、审判、文书制作、执行到卷宗归档各个环节都进行监督;要体现动态监督,对查封、扣押、拘留、罚款等重要决定事项,鉴定、拍卖、评估等关键环节以及送达前的裁判文书进行动态同步监督;要体现效果监督,将案件的社会效果、人民群众是否满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要体现专项监督,对特定问题、特定案件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要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程序,以程序规范工作,以程序约束行为,确保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确保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权威运行;要建立异议解决机制,重视监督对象对评价结果的看法,尤其是要认真对待不同意见;要让院内其他同志有机会参与到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来,增强监督管理程序的透明度。要建立科学细化的监督管理评价标准,既要考虑到公正,又要考虑到效率;既要考虑到实体,又要考虑到程序;既要有一般性标准,又要有专项性标准;既要衡量法律效果,又要衡量社会效果,还要考虑到政治效果,尤其要将人民群众对办案质量的意见、人民群众的切实感受,以适当的方式体现在评价标准之中。评价标准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并在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注意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加以完善,不断增加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科技含量。要建立高效的上下级法院监督管理联动机制,下级法院在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上级法院对案件的改判和发回存在问题的,应及时进行反映;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反映的问题应认真分析研究,及时进行反馈;上下级法院可以联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建立有力的监督管理队伍,把政治坚定、业务能力强、工作积极性高、能吃苦耐劳、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的同志配备到审监庭,负起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明确院长、审判委员会以及审监庭之间对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关系,使审监庭在院党组和审判委员会的领导下,保证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在此,还要特别强调基层人民法院将案件质量监督范围扩大到执行案件监督的问题。对执行案件的监督,主要不是对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的监督,而是对执行案件质量的监督。有些法院已经赋予了审监庭对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监督权的,可以继续进行尝试,并注意及时总结运行的效果。但是,对执行案件的质量监督是重点所在,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监庭必须完成的一项任务。对执行案件质量的监督,有以下几个要点:一是对执行标的到位率进行监督,以及被执行的财产是否发放到了当事人手中。二是监督执行是否穷尽了调查措施和其他按规定必须要采取的措施。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对清积案件结案的标准进行了规范并且已经下发文件,规定了一个执行案件必须要完成的规定动作,对怎样才算穷尽一些调查措施规定得很具体。如是否到车管部门、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过调查,有没有证据证明采取了这些措施等。三是要检查已结案件的合格率,即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合理规定和要求。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以在完成规定的动作、程序之后退出执行程序,退出后可以作结案处理。目前有的地方普遍存在不按规定动作、规定标准和规定程序结案的现象,在检查执行案件时,应当着重检查案件是否按规定的动作、标准、程序结案。四是检查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和正当。五是检查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样式的要求。六是检查执行案件卷宗要素是否齐全,装订是否符合规格。七是检查执行案件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执结,延长执行期限是否正当合理。对执行案件的质量监督检查至少要有以上七个方面的内容,而且原则上每个执行卷宗都要检查,执行案件太多确无条件每案均查的,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三)发挥错案分析职能,促进裁判水平不断提高

  通过再审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不是审判监督工作的全部目的,审判监督工作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促进一、二审审判质量的提高。目前,一些法院将错案分析职能赋予了审监庭,承担该项任务的审监庭,要尽快建立相应制度,对改判、发回案件认真进行责任分析,依法实事求是地提出责任分析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再审裁判结果的监督,重点监督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再审案件被改判发回的情况,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再审和指令再审案件的结果也将进行追踪,并对相关情况进行排位,定期通报。要建立梯级差错标准。要预先设定差错等级,从而使责任落实更加客观、更加公平,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确定差错等级后,要根据过错程度或等级,分别送纪检监察部门和政治部门予以追究。属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范围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属于其他差错,在年终考核、奖励、晋级晋职中有参考价值的,移交政治部门进行处理。错案责任的确定不能由审监庭单独决定。尽管审监庭承担错案责任分析工作有一些便利条件,但鉴于目前审监职能比较分散、高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监任务特别繁重等情况,此项职能最好由其他专门机构来履行,但如果有的法院将该项工作分配给审监庭,审监庭主要是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主要是为错案分析提供素材。要注意错案分析的民主化,吸收纪检组、政治部、有关审判庭业务较好的人员参与,重要责任的确定或有争议的,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该错案分析机构的名称目前可不做具体的要求,但是一定要吸收庭外的一些人员参与,不能全由审监庭孤立地承担该任务。要建立错案分析通报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审监庭要对再审改判案件定期进行综合分析,查找错案产生原因,分析原审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及执法不统一的问题;分析造成错案的责任,研究相应对策。形成的分析报告应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以便统一再审改判标准,使原审吸取教训,防止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对再审改判案件涉及到的原审法院、原审业务庭室,进行统计、排序,定期通报。

  (四)发挥总结审判经验职能,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要及时向院领导提交案件质量分析报告。各级人民法院审监庭要通过再审案件的审理或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及时掌握本院及辖区法院案件质量的总体态势,既可对本院及辖区法院案件质量整体情况进行总体分析,也可对辖区内法院或本院各业务庭室案件质量进行具体分析,必要时还可对特定审判人员的案件质量进行专门分析;既可进行静态的现状分析,也可进行动态的走势分析;既可以进行现象分析,也可以进行原因分析;既可以总结正面的经验,也可以总结反面的教训。各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应将案件质量运行态势分析评估报告及时报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为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科学决策提供参考。要及时发现司法尺度不统一、不规范之处,及时加以指导。审判监督工作的最终目的不仅在于纠错,而且在于通过再审改判、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所具有的独特视角,发现同一类案件在不同合议庭之间、不同审判业务庭室之间、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再审改判案件的经验总结,找出共性问题,发现造成错误裁判的一般原因。由于再审改判的案件一般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的,审监庭可以根据审判委员会改判意见发布指导性案例,也可以根据审判委员会建议就某一类问题拟定规范性意见。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重要的共性问题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以便最高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制订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及时指导实践。要对某一类型、某一地区经常性或普遍性错误,提出整改对策。审判监督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再审案件,及时发现某一类型、某一地区在司法审判中出现的“常见病”、“多发病”。根据审判委员会的权威意见,及时向下级法院或者某一地区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避免在一、二审程序中反复出现类似问题。

  四、多措并举,全面提高审判监督工作质量

  正人先正己,打铁还要自身硬。要监督别人,就要先提高审判监督质量,就要将再审案件办成精品,让再审案件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从审判实践来看,绝大多数的再审裁判是正确的,是经得起检验的。但也确有少量再审案件质量不高,该改的没改,不该改的改了,有的没改彻底。质量不高的原因在于:为人情关系、权势、金钱等私欲所影响;为自身的司法理念、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所局限;为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严谨、工作态度不端正、执法精神不纯正所克减;为领导不重视、管理不到位、机制不健全所放任。为此,必须加强自身司法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审判监督工作质量。

  (一)力求程序正当,确保审理活动公开公正

  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前,三大诉讼法对审查程序没有明文规定,“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审查标准,客观上导致了审判监督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比较明显。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为契机,切实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不当观念。要根据正当程序要求,不断完善再审程序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要充分认识到,正当的程序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促进纠纷解决,确保审判监督案件公正审理。要强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表达权意识。在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过程中,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全面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被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和再审申请书副本,确保其知情权利并有机会发表意见。对于以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等事由提起再审的,应当认真听取原审法院的意见,一般应到原审地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得举行听证会。要强化开庭审理意识。对于刑事再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或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但需要对事实或证据进行查明的、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加重刑罚的、以及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均应依法开庭审理。对于民事再审案件,原则上都应当开庭审理,只有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于行政再审案件,应参照民事再审案件的规定执行。严禁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定案;严禁根据依法应予质证而未经质证的证据定案;严禁对有争议的问题不经开庭或听证定案。要强化公开透明意识。要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公示制度。对于罪犯的姓名、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依据等内容应一律予以公示,并通过举报信箱、举报电话等方式接受监督和投诉;对于有争议、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如当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则上要通过公开听证,全面听取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提高审理过程的透明度,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二)细化裁判标准,确保裁量权正当行使

  要根据审判监督工作实践,不断分析总结,逐步细化审判监督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裁判质量。对再审改判死刑案件,要特别慎重;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裁判标准,正确理解“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再审程序的特点,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标准;除非证据、事实发生重大变化,适用法律出现严重错误,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社会治安形势特别需要,社会舆论反应特别强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一般不宜再审改判死刑。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恢复执行死刑的案件,同样要特别慎重;要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既要审查原判的事实和证据,又要审查死缓考验期内所犯故意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对原判因证据有瑕疵留有余地判处死缓的,或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慎用死刑。对重大经济犯罪的再审案件,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把握案发当时的社会环境、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对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再审案件,要准确理解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严格把握实体标准,严格依法进行报核,确保罚当其罪,量刑适当。

  对民事行政再审案件,要逐步统一再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标准。要敢于纠错,当改则改。原裁判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不清或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发回重审。在人民群众认为处理不公的案件中,真正枉法裁判的并不多见,更多的是自由裁量权的把握问题。王胜俊院长在今年“两会”报告中提出“更加注重规范法官裁量权”,强调“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必须充分认识到,没有监督机制必然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要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理性和适度的监督,对原审法官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达到滥用程度的,在再审中应当依法纠正。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将罪犯的改造表现作为减刑、假释的根据,也要充分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犯罪原因等因素。要正确对待、科学掌握减刑比例。既要从实际出发掌握一定的减刑比例,防止减刑失控,确保减刑案件审理工作有序进行,又要避免机械执行减刑比例,人为提高或者降低减刑标准。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标准,防止区别对待,防止出现减刑幅度偏大、减刑偏快问题。要探索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裁判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的联动机制。既要将罪犯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裁判履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的重要参考因素,也要积极推进财产刑执行制度改革,赋予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法院财产刑执行权,并完善其他配套措施。目前,假释率偏低,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假释工作,充分发挥假释的积极功能。这要特别强调减刑假释的基准问题。我们过去所依据的基准,基本上是监狱管理机关所评定的分值,出现了一些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要在认真总结过往经验教训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法院自己的裁量基准。除了要全面考虑法律规定的要件以外,法院制定的裁量基准还应当考虑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财产刑执行的情况,既要考虑罪犯的家庭背景和经济情况,又要考虑其自觉履行的态度。二是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执行情况,要鼓励罪犯用所发工资主动赔偿受害人或其家属,由此得到受害人谅解。三是要对减刑假释后的社会评价和反映进行评价。总的来说,人民法院要尽快建立一个合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基准,各地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试行基准。

  (三)寻求裁判共识,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谐统一

  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诉讼多年,往往积怨很深,矛盾容易激化,容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处理不好就会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产生消极影响,对再审案件的审判绝对不能就事论事,简单地一判了之。我国的审判独立是依法审判、公正审判、独立审判的辩证统一,审判独立不是消极审判,不是孤立审判,不是隔绝审判,要多方听取意见,广泛寻求共识,以减少再审案件处理的失误,避免再审处理后的再次反复。一些法院搞孤立审判,引发了不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我们提倡开放性独立、积极的独立、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之上的独立。要做到积极、开放的独立审判,必须确保法院内部共识的有效形成。要善于谋求各级法院之间的共识,各合议庭之间、不同庭与庭之间的共识,尤其是当我们审理的案件涉及到下级法院、涉及到本院的其他业务庭时,要积极地进行交涉、协商、沟通、讨论,尽可能地求大同存小异。要充分发挥合议庭集体作用,强化合议庭成员庭前合议和庭后合议功能,提高庭审程序的针对性,确保合议庭每位成员对案情充分了解,全面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院、庭领导要加强审判业务管理,杜绝对审判业务撒手不管或放任自流的不良现象。对下级法院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拟再审改判的,应建立沟通机制,认真听取原审裁判处理的背景、思路和理由;对疑难复杂的再审案件,处理上难以把握的,可以加强与上级法院沟通,了解更大范围内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和一般思路,力求达成系统内共识。要加快完善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有效衔接工作机制。对检察机关抗诉和代表、委员关注的案件,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和代表、委员的沟通协调,争取理解、支持和配合,为再审案件的妥善处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对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抽象出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听取专家学者意见;涉及到行业惯例、地方习惯的,应当听取行业协会、基层干部和当地群众的看法,在不影响依法独立审判的前提下,充分参考相关意见,力求两个效果的和谐统一。要尽量通过法律、在法律之内来寻求正义,使社会效果最大化。不能以强调社会效果为由,违反法定条件、法定标准和法定程序办案。要采取多种方式,把法律之内的文章做好、做活、做到位,避免机械的法律教条主义。此外,也要看到法律的局限性、滞后性和不完善性,看到司法过程本身的复杂性,多做法律之外的延伸、沟通和协调工作,使社会效果充分显现,使法律效果最大化。

  (四)优化审监工作质效考评,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再审是对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的特殊补救,再审裁判质量必须要有保证。如果再审裁判质量不高,将导致审判监督工作的全面被动。上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对辖区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监督指导,促使再审案件获得公正高效的处理。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考评体系,对下级法院再审案件质量和效率进行科学考评;要完善质量和效率指标的设计与考评方式,增强考评体系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对上一年度的各项指标特别是再审后又被再审或改判发回的比率情况进行统计、排位,定期通报。要建立对指令再审案件的督办制度。对指令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理程序、审理结果要进行跟踪监督,接受指令的下级法院要对超审限的案件向上级法院作出合理说明,在审结后及时将再审结果报告上级法院。要建立指定再审案件的监督协调制度。上级法院要对指定再审案件比照指令再审案件进行监督,要对接受指定的其他法院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程序性问题和跨区域的事务积极协调,督促原审法院做好配合工作。要建立审判监督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对下级法院审监庭再审案件被改判发回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于典型案例要逐案通报,下级法院要及时分析总结整改,其他法院要及时学习研究,避免产生类似错误。上级法院要定期组织对下级法院再审裁判文书的检查评比,将优秀再审裁判文书作为审监法官学习的参考资料,将质量较差、低级错误较多的再审裁判文书在内部曝光作为警示。为规范和提高全国法院再审裁判文书制作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今年开展全国法院第二届优秀再审裁判文书评选活动,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做好这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推进全国法院再审裁判文书质量再上新台阶。

  (五)深化审监改革,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

  要按照司法改革的原则和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审判监督制度改革,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确保审判监督工作科学发展。要继续研究刑事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保障当事人刑事申诉权。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对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已经作出了有针对性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相应的课题组,并向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明传,正在进行相关调研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明传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深入调查研究,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完成中央司改任务。要继续推动减刑、假释制度改革,确保刑罚的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讨论决定,将修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司法解释,并将于今年公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通过调研已经形成了该司法解释的修订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这次会议将对修订稿进行讨论,请同志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共同做好该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要继续推进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改革,重点关注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将陆续展开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各种相关问题的调研。其中,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及运用问题,已经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今年重点调研的课题,请各级人民法院配合相关调研工作,为课题的完成和民事诉讼法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积极建言献策。要继续研究行政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积极参与行政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修订。要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积极探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申请再审事由、审查程序、处理方式,要注意搜集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深入调研论证,及时提出法律修订的建议。

  (六)加强队伍建设,打牢审判监督工作组织基础

  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即将召开,会议将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措施,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组织审监干警学习相关会议文件,按会议部署切实抓好审监队伍建设,促使广大审监干警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国情意识,着力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确保司法廉洁,为审判监督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审监法官要具有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各级人民法院审监庭要以“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加大对审监干警的教育培训力度。审监法官尤其是审监庭负责人要奋发图强,不抱怨,不等待,真正有所作为。青山法院、诸城法院、饶阳法院等地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努力把审判监督工作抓好、抓实,通过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切实促进案件质量全面提高,院领导才会更加重视,其他庭室才会更加支持,审监庭才会获得应有的地位。各级人民法院领导要充分认识新形势新机制下,审判监督工作在促进本院、本辖区案件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而不是削弱审监庭的力量配备。要根据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根据机制转变的需要,适当地做一些轮换与调整,为审监庭配备强有力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考虑审判监督工作的特殊性,为审监法官多创造一些学习培训的机会。要积极探索对审监工作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标准,充分考虑审监工作担负改判本院生效裁判、对本院案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以及错案分析等特殊职能所可能引发的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可能会对审监工作产生不公正的评价等相关因素,建立科学、公平的业绩考评机制,不让依法敢于纠错的人吃亏,不让积极履行审监职能的审监庭吃亏,不让坚持原则、坚守正义、不搞投机取巧的人或部门吃亏,为审监法官的成长和审判监督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激励机制。

  反腐倡廉是审监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要努力把审监队伍建设成为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廉政勤政的队伍。要清醒地认识到,当事人往往会将再审视为维护自己权利甚或不当利益的最后机会,有的当事人可能会想尽各种办法、通过各种途径影响我们的审监法官。审监法官一定要强化廉政意识,严格自律,在诱惑面前要时刻保持清醒,在人情面前要始终保持中立,在糖衣炮弹面前要长期保持警惕。要坚守职业底线,来自当事人方面的好处绝对不能收受,与手中权力有关的利益绝对不能贪图,对有损公正、有违法纪的关系绝对不能照顾。为了加强廉洁建设,一定要强调一岗双责,分管院领导、审监庭的庭长不仅要管业务而且要管队伍。分管院领导和审监庭负责人要作表率,要严格要求,要未雨绸缪,尽可能防止审监干警发生腐败问题,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要高度关注审判监督系统内的廉洁问题,要进行审监干部违法违纪率的排位。下级人民法院审监干警出现廉政问题的,要主动向上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写出分析检查报告,制订整改措施。

  同志们,让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审判监督工作新机制,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完成审判监督工作新的历史使命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