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审判业务 > 审判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
  • 来源: -
  • 发布时间:2010-02-22 22:27:00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主办的全国部分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于200979日至10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黄永维副庭长主持会议,江必新副院长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全国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从事减刑、假释工作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学者共五十余人参加会议。会议回顾总结了2006年以来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减刑、假释工作提出了基本要求、进行了重点部署,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深入研讨,提出了修改建议和完善方案。

  江必新副院长指出,2006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在减刑、假释工作方面主要做了五项工作:一是各级法院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以及一定程度的理论研讨,取得了不少理论成果;二是审理了大量减刑、假释案件,切实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三是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加强了制度化建设;四是开展相关专项检查工作,自觉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认真整改;五是不断更新观念,积极推动减刑、假释制度改革。

  江必新副院长强调,做好减刑、假释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制度的五个功能:一是要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工作的激励功能,激励罪犯努力改过自新;二是要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调节功能,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三是要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回归功能,为罪犯回归社会,实现恢复性司法创造有利的条件;四是要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缓和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加和谐因素;五是要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降低行刑成本功能,为监狱机关提高监管质量扩大空间。

  江必新副院长提出,在减刑、假释工作中要强化五个意识:一是要强化行刑的社会化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罪犯的监管改造作用;二是要强化平衡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意识,把握好减刑、假释工作的尺度;三是要强化对罪犯实现公正待遇和程序公正的意识,保障罪犯享有减刑、假释的平等机会;四是要强化正当行使减刑、假释裁量权的意识,确保办案质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五是要强化广泛接受监督的意识,确保减刑、假释工作符合社情民意。

  江必新副院长指出,当前应当重点建立和完善减刑、假释的五项具体制度:一是建立和完善减刑、假释条件的综合考核制度;二是建立和完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公示制度;三是建立和完善所有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一律实行公开听证制度;四是建立和完善重大、有影响的减刑、假释案件实行陪审制度或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制度;五是建立和完善假释后的监管责任落实制度。

  江必新副院长要求,当前全国法院应重点做好减刑、假释的五项工作:一是加强对减刑、假释工作的组织领导,实现减刑、假释工作职能的统一归口管理;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创造条件,依法适当扩大假释的适用;三是强化减刑、假释的规范化,加强制度建设;四是建立健全减刑、假释工作的评价体系;五是抓好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从事减刑、假释工作的高素质法官队伍,确保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在座谈会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发言,在公示听证、同步监督、驻监法官、减刑建议书不写具体减刑幅度等方面介绍工作经验。

  会议代表还重点就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订方法、修订方向,财产刑执行与减刑、假释联动机制,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减刑考验期和撤销制度,假释保证人、保证金制度,公示听证程序,减刑、假释工作归口管理问题进行了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