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积极利用民事审判优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长期坚持的审判工作方式,已成为全体审判人员自觉践行的工作模式,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日前,第四合议庭又圆满调解一起侵权纠纷上诉案。
该案纠纷是因开发商强行清除其有权使用的土地上的他人财产而引起。1986年,许桂荣承包了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李家村110亩的土地用于树木、花卉的栽培。2004年8月,该地块被政府征收并出让给西安市长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同年11月17日,长江公司在未与许桂荣就该块土地上的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清除了全部苗木及附着物,双方遂起争端。许桂荣先后向当地各级政府、人大、新闻媒体反映,要求长江公司赔偿损失1556万余元,并诉至法院。本案长江公司的侵权事实清楚,但给许桂荣造成的损失数额没有证据,由于苗木、房屋已不存在,失去了鉴定或评估的条件。一审法院酌定判决长江公司赔偿许桂荣100万元。许桂荣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仍要求长江公司赔偿1556万元。二审庭审中,许桂荣倾诉了几十年培育苗木的辛苦,表达了对长江公司野蛮行为的不满,表示如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她就以70岁之身与长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归于尽。长江公司认为许桂荣长期占用长江公司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使其不能如期开发并已给该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拒绝许桂荣的请求。
合议庭研究全案后认为,当事人对立情绪激烈,且有案外人关注此案的审理结果并可能提起类似的诉讼。如果以判决结案,可能激化当事人间的矛盾并产生更大社会影响。合议庭决定此案应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尽合议庭之力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力争调解结案。按照既定的工作方案,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调解技巧的主审法官张雅芬同志以电话沟通的方式,不断地与双方当事人就双方各自所坚持的观点进行意见交换,辨法析理,使双方对诉讼风险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分歧逐渐缩小,赔偿数额的差距由1500万元降至600万元。至此,合议庭研究认为,只要再进一步努力,就有可能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此,经庭领导同意,合议庭成员张雅芬、李明义同志赴西安与当事人当面进行调解工作。为保证权利人的适当利益,两位同志到达西安后,首先到园林部门对许桂荣的苗木损失问题进行了咨询,对损失的数额有了大致的估算,对调解结果的公平性有了底数。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的过程中,两位同志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针对许桂荣激烈的情绪变化,张雅芬同志以自己对人生的感悟,用真情的交流使许桂荣的心态趋于平和,并对法官产生了信任感。对长江公司亦感委屈的心态,两位同志在指出长江公司侵权过错的同时,还针对其法定代表人是人大代表的身份,引导其树立承担社会责任的高尚理念。
经过近两天的紧张工作,在一审承办法官的配合下,合议庭两位同志的辛苦努力终于有了圆满结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一起历时五年,双方对立情绪极为激烈的侵权纠纷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