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6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联合举办中国少年司法年度论坛---少年司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来自全国公、检、法、司各部门代表以及专家、学者共一百余人参加会议。在全体与会代表的热情参与和认真研讨下,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
一、关于会议的组织、召开情况
1、会议筹备情况
本次会议得到了我院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我院张军副院长对会议的召开作出专门批示,胡云腾主任多次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汇报并给予具体的指导,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有关领导亦多次过问会议的筹备情况,并要求该院后勤部门提供大力支持,保证会议如期顺利召开。
会议由我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共同筹备。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负责联系公、检、法、司以及其他部门参会代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负责联系专家、学者参会代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提供会议场所以及必要的会议经费。会议时间为一天半。
2、会议主旨思想
会议旨在加强司法实务部门与理论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努力形成少年司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通过对少年司法理论与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研讨,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与司法实务工作者各自的资源优势,形成研究合力,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3、会议人员参与情况
最高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副组长、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王新清,副院长王义军等领导同志到会致辞、讲话。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团中央等中央机关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少年审判庭的庭长和法官,以及其他部门代表七十余人参加会议。会议亦得到了科研院所的大力支持,三十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多名知名专家、学者作了交流发言。
4、会议研讨情况
会议围绕“深入推进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这一主题,将论坛分为三个相对独立的议题,分别是:(一)未成年人司法机构改革和发展问题研究;(二)少年刑事司法热点问题研究;(三)少年民事司法热点问题研究。与会代表发言踊跃,除主题发言和专家点评外,其他参会代表也争相提问发言。会议既有理念、思想上的共鸣,又有不同观点、意见的碰撞,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参会嘉宾、代表的研究水平,达到了总结经验,分享成果,促进了解,增进友谊的预期目的。
会议共收到学术论文52篇,内容涵盖了会议确定的各项议题。其中,涉及未成年人司法机构改革和发展问题的论文15篇,涉及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热点问题的论文26篇,涉及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热点问题的论文11篇。会议论文选题新颖、结构严谨、极富创新,充分体现了各位作者对本次会议的高度重视,展示了与会代表深厚的理论功底。在这些论文中,有的结合多年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体会,对具体的案件审理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有的根据多年研究心得,对中国特色少年司法改革的方向提出了中肯的建议;有的全面总结了本地区开展少年审判工作的情况,为全国同行提供了学习借鉴的范本。
5、会议宣传情况
会议邀请了《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法制日报》等国内主流媒体记者参会,对会议给予高度关注,并进行了相应报道。
二、关于会议取得的成果
会议期间,代表们围绕论坛主题,结合自己的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从不同角度,对三个独立的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讨。
一是深入研讨了少年司法机构改革与发展问题
有代表从公约要求、保护效果、改革创新等方面阐述了在我国设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提出了创设中国特色少年法院的基本模式和初步构想。会议一致认为,在我国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少年法院的试点非常必要,但也有专家学者对设立少年法院的设想心存疑虑,认为设立少年法院可能会削弱少年审判职能作用,理由是目前少年法庭的设置是点对点的模式,少年法庭的工作面更宽,工作方式更加直接,而设立少年法院后,可能会变成点对面的模式,这不仅不利于群众诉讼,而且由于业务量的聚集,少年法院将无暇开展判后延伸工作,少年审判的工作效果会大打折扣。也有专家认为,设立少年法院,并不是要取消少年法庭的工作模式,最佳选择仍然是以少年法庭为主、少年法院为辅、专人负责相配合的多元模式,因此开展少年法院试点不仅不会削弱少年审判的职能作用,而且会提升少年审判的专业化程度,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有代表从现行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的利弊出发,对高级法院设立少年审判庭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认为虽然各高级法院按照最高法院要求陆续设立了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但均设在刑庭或研究室等部门,没有独立的建制,也没有专门的人员,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是,高级法院缺乏对省内下级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的持续深入指导和推动,不利于少年法庭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促成高级法院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是目前少审机构建设的重中之重。
此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同志介绍了海淀区少年检察机构建设和工作情况,与会代表对海淀模式和经验进行了讨论。
二是深入探讨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热点问题
与会代表从社会调查报告制度、非监禁刑适用、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刑事污点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等多个角度展开了讨论。有代表认为,目前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还有诸多方面亟待完善,比如它还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之一,还不能将其作为证据,针对有些法院聘请社工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有专家认为这将会使社会调查活动无法掌控,社会调查的程序没有明确规定,社工出具的调查报告的客观性难以保证,因此不能过高估计社会调查的作用。也有代表认为,现实中社会调查报告已经影响到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因此其已具有证据的属性,至于刑诉法没有将其列为证据的形式之一,是法律规定本身的问题,不宜以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社会在发展,刑诉法有关证据形式的规定也可修改。至于社会调查不够完善的地方,可以通过出台相关规定逐步完善,不能全面否定社会调查整体的社会价值,开展社会调查已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中的必要环节,也是少年司法改革的大趋势。还有代表特别提出,社会调查不能委托由社会上的盈利机构开展。
针对非监禁刑适用问题,有代表认为,目前并不存在非监禁刑适用率低的问题,对未成年被告人不能搞“一刀切”的轻刑化,一定要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起来,要宽严适当。也有代表认为,从全国范围看,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适用率仍然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不同,因此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要和成年人有区别,对未成年人施以轻刑,符合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也与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相一致,虽然不能机械地搞“一刀切”的轻刑化,但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除少数罪行严重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外,轻刑应当是审判人员首要的司法选择。还有代表认为,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讨论,理念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不少法院对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而对外地户籍的未成年人不能同等适用非监禁刑,这种因户籍地不同而造成的量刑失衡,已成为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主要症结,这就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判后监管和跟着帮教的工作机制。
针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的问题,有代表认为,从目前的情况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客观上还不能消灭,只能是封存或者限制公开,因为有关记录犯罪事实的档案还存在。有专家认为,不论叫消灭还是叫封存或限制公开,都是形式上的区别,关键是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对轻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是否还存在不利的影响。代表们还就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的条件、程序、配套机制、立法完善等方面作了深入探讨。
此外,有代表以上海、四川两地为蓝本,对未成年人刑事污点对其回归社会的影响的数据分析,认为刑事污点不仅对未成年人的就业会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对其就学也存在负面的效应。建议司法部门不要只考虑如何让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顺利就业,还要考虑如何让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学校,重新就学。
三是深入探讨了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热点问题
与会代表从离婚后亲子关系立法、涉少家事案件的程序模式和法律原则、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庭审中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及审判管辖等方面展开讨论。
有代表认为,从目前来看,涉少民事司法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随着加大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的呼声高涨,涉少民事案件会越来越多,涉少民事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日益突出,涉少民事审判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亟需进一步拓展;有代表认为,我国离婚后亲子关系立法应当遵循“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和保护未成年人子女健康成长的权利;有代表认为,涉少家事案件因为涉及身份关系或者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在程序模式和法律原则上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有很大不同,涉少家事案件应当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必须要有诉讼代表人全面介入诉讼,以实现儿童最大利益优先保护原则;有代表主张构建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也有代表持反对意见,认为在民事诉讼立法中规定对未成年人利益予以特殊保护就可以了,无须构建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有代表结合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实践,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未成年人案件地域管辖、未成年人当事人举证责任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有代表针对校园损害赔偿案件,对未成年人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思考,主张在坚持由学校承担过错责任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和责任保险制度,减轻学校、受害人及其家庭因侵权行为所承受的经济压力,以保障教育工作的正常、健康开展。此外,实务部门的代表还就婚姻法的修改、个案中的问题与专家们进行了热烈探讨。
为深化会议成果,会议结束后,代表们呈交的学术论文经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将交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结集出版。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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