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0)30号《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的规定,民事审判第一庭主要有以下职能:
1、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2、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
3、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4、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5、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6、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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