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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1-05-03 18:52:00
 

浙江法院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根据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开展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的工作方案》及此后一系列通知的要求,浙江省法院认真开展了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总体成效

在此次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中,最高法院向浙江法院交办跨省受托案件1624件,自行排摸出应列入清理范围的省内委托案件762件,两项合计2386件。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398件。经过集中清理,省内委托案件已全部执结。跨省受托案件中,执结1178件,经委托法院或所在高院同意核销440件,符合核销条件但几经催促对方法院未予回复的6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398件案件,已于2010115日前全部执结,其中,完全执结的296,占74.37%,位列全国第八;将可供执行的财产处理完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102件,占25.63%。浙江法院已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委托执行案件清理任务。

二、主要特点

浙江法院开展此次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领导重视。浙江法院将此次专项清理活动当作去年集中清积活动的延续和深化看待,做到认识到位程度不减、领导重视程度不减。浙江高院齐奇院长亲自听取汇报,对开展好活动提出要求,并利用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执行情况的机会汇报了此项活动。分管副院长亲自抓部署、抓进展,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全省各中级法院普遍成立了以分管副院长为组长的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并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或人大常委会汇报开展活动的安排,争取支持。

二是部署迅速。接到最高法院《关于开展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的工作方案》后,浙江高院立即下发了《关于开展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的实施意见》。201093最高法院组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此项活动进行部署时,浙江法院已摸清需要清理的案件底数,大多数法院已着手清理2010109最高法院对跨省受托案件进行交办后,浙江高院又第一时间向各中级法院进行了分解交办。

三是措施有力。清理活动开展后,浙江法院充分运用执行征信、执行查控、执行惩戒、执行监督、执行保障等五个工作系统,采取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推进受托执行案件的清理,提高受托案件的执结率。部分中级法院组织开展受托执行案件提级和指定执行、疑难受托案件集中分析等活动。不少法院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受托案件以及上级法院督办、委托法院催办的案件实行执行局领导包案。对一批跨省委托后长时间没有执结、申请执行人信访的案件,浙江法院抓住这次机会,向受托法院催办。其中,浙江高院发函其他高院催办的就有14件,报请最高法院协调1

四是督查到位。活动期间,浙江高院每月对各地区清理受托案件的进度进行通报排名。从第三期开始,除了通报累计结案数和结案率外,还通报执结案中的实际执结率。20101019,浙江高院专门召开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推进会,各中院交流经验,进度较慢的地区汇报原因及下一步打算。201012初召开的全省法院2010下半年执行案件情况分析会上,又对各地的清理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浙江高院还十分重视对个案的督促。20109月中旬,浙江高院收到北京大兴区法院委托宁波市江北区法院的一个劳动争议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反映生活困难的来信,执行局即对该案进行督办,并一直跟踪,执行法院也想尽办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最终该案全额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非常满意。

五是追求长效。在清理受托执行积案的同时,浙江法院十分注重受托执行案件管理的机制建设。全省法院将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都纳入了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对所有受托执行案件均以执委字立案,以方便管理。活动开展期间,浙江高院为了做到执行质效评估数据单列,又对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作了改进,同时增加了应录入的节点,使对受托案件的管理更加精细化。如在省内委托执行的结案问题上,由案件管理系统自动限制,委托法院只有在通过系统提取受托法院立案案号后方能结案,彻底解决了以往委托法院一委了之、有的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材料后一搁了之等问题。浙江高院还修改了原有的委托执行制度,待委托执行的新司法解释一出台即可下发。

三、几点建议

我国幅员辽阔,而法院案多人少,委托执行制度有继续存在之必要。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一制度本身及委托执行的效果都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进。我们建议:

(一)修改法院依职权决定委托执行的做法。我国的委托执行制度是在债权人对执行管辖没有选择权(当时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由第一审法院执行)的背景下设立的,在当时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决定案件是否委托执行并不存在大的问题。但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对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管辖作了重大修改,权利人既可以选择向第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选择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权利人已选择向第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而第一审法院却依职权将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似有剥夺债权人在执行管辖问题上的选择权之嫌。可能有人担心,如果由申请执行人决定案件是否委托,申请执行人往往会选择不要委托,而异地执行成本高、风险大。我们认为,经过多年来的努力,现在,各地的执行环境都有所好转,法院之间的协作明显改善,法院的办案经费基本能够得到保障,异地执行的障碍和困难已大大减少。即使成本和风险比委托执行高一点,如果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债权人更有利,这点成本和风险执行法院完全应该担当。因此,我们建议修改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委托执行的做法,在正在制定的委托执行司法解释中规定委托执行应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

(二)加强对跨省委托执行案件的监管。多年的实践证明,跨省委托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受托法院有意不执行或者怠于执行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目前的司法解释规定案件委托执行后,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委托法院除了催促受托法院抓紧执行外别无他法,但这种催促乃至所在高院的催办效果有限。建议最高法院对跨省受托案件加强监督,除了掌握底数、监控执限外,对高级法院报请督办的委托案件,最高法院可实行挂牌督办,逾期不结的,指定所在高级法院执行。对委托执行工作不重视、受托案件执行效果不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最高法院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全国先进的资格。同时,为做到权责一致,建议在正在制定的委托执行司法解释中明确,案件一旦委托执行,执行权即全部移交。

(三)对在此次活动中核销的案件的后续处理作出规定。此次清理活动中,核销案件数量不少。浙江法院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执行截至2010531的未结案总数为3700,受托省份要求核销的有667件,占18.03%。核销的案件,主要有四类情况:第一类是委托错误,包括搞错省份,搞错受托法院名称等;第二类是材料在复杂的流转过程中遗失,受托法院确实没有收到委托;第三类是因不符合委托条件等原因,受托法院已将案件退回,但双方之间缺乏信息沟通,委托法院以为受托法院还在执行;第四类是案件就在受托法院,但年久失管,查找不到。这些案件核销后,极有可能出现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都不管的状况,如此一来,损害的就是债权人的利益。建议最高法院就这批案件的后续处理专门下发通知,要求:一是委托和受托法院都要继续认真核查,如果发现案件就在受托法院,应继续执行;二是对于受托法院确实没有收到委托材料的案件,委托法院可重新委托,受托法院应予接收;三是对于委托错误或者受托法院退回的案件,委托法院应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