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施行以后,全国大多数法院对于企业破产案件仍然按照一般案件进行审限管理和绩效考核,不利于发挥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法院、承办企业破产案件法官的积极性,导致很多法院、法官不愿受理和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于2011年2月向部分法院下发了就相关问题进行调研的通知。为了总结前期的调研成果,进一步研究论证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限管理和绩效考核问题,2011年5月17日民二庭在京召开了企业破产案件审限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论证会。民二庭张勇健副庭长、第五合议庭全体同志、政治部李亚飞、刘晓勇处长、审管办张树明处长、研究室袁春湘副处长以及来自北京法院、上海法院、广东法院、云南法院、山西法院的近30名同志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张勇健副庭长提出,《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在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实践中,有的法院尚未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重大作用,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受理条件的申请,以各种理由挡在门外,损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利益,阻碍了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重要标准之一的企业破产法,其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来实现,但是,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全国法院自2005年至2009年共计受理破产案件1.8665万件,且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与同期全国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188.91万件和204.91万件相比,相差甚远,很多企业未经法定程序依法退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这种现状的存在,除了社会各方对企业破产法作用认识不足、债权人利益驱动、国有金融机构债权人绩效考评机制、社会维稳顾虑,以及诉讼费用收取等原因外,法院内部案件审限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办法未考虑企业破产案件的特殊性,也是形成这一局面的重要原因。希望通过听取审判管理部门和审判一线的法院、法官对这一问题的意见,共同探索企业破产案件审限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有效机制,从而鼓励审理法院、法官的积极性,更大限度地发挥企业破产法的相关作用。
论证会上各位法官纷纷发言,就目前法院破产审判绩效考核和审限管理的现状、当前破产审判绩效考核和审限管理的有关问题、关于建立破产审判单独绩效考评和单独审限管理制度的建议等方面提出了认识和意见,很多建议都对完善破产案件绩效考评和审限管理制度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最后,张勇健副庭长作了总结发言,充分肯定了本次会议代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认为应当从调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积极性的角度出发,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实现奖勤罚懒的管理功能。同时也指出,企业破产案件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案件,而且破产案件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建立科学的企业破产案件考评机制确实不是件易事,需要进一步的调研和论证。
会后,我们将根据与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请我院政治部、研究室、审管办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共同推进科学的企业破产案件审限管理和绩效考评制度的建立,从而更大限度的发挥企业破产法的相关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