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执行制度专业委员会年会召开
江必新作书面讲话
本次年会的主题是“强制执行立法研究”,集中探讨强制执行单独立法的必要性、体系构造、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等问题,为强制执行法建议稿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江必新首先阐述了制定强制执行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他指出,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符合执行程序的特点和规律,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有利于遏制规避执行现象,是中央的要求和全社会的呼声,符合世界立法潮流。
江必新指出,制定强制执行法,要正确处理解决执行难与治理执行乱、强制执行与和谐执行、实现申请人债权与保障正当权益、人民法院自主执行与借助外力、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的关系。
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江必新说,要重点解决执行难问题,建立反规避、反消极协助、反非法干预的“三反”机制;要重点解决消极执行问题,建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执行公开制度、当事人抗告制度、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程序退出机制;要重点解决执行乱问题,建立和完善有关执行行为规范,对执行工作各个阶段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严密规范,对有关办案标准和程序尽可能地细化,从制度上加以防范;要重点解决公平分配问题,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考虑对各债权人平等保护,又要根据参与分配的债权性质,考虑是否存在优先权以及优先效力的等级问题,尽可能地在立法上加以明确,减少适用中的分歧;要重点解决司法不廉问题,合理配置执行权,将执行权进行科学合理的分解和分化,对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和节点,设置硬性标准,扩大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活动中的参与权、知情权、请求权或选择权,将执行过程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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