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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执行制度专业委员会年会召开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1-07-12 22:51:00

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执行制度专业委员会年会召开

江必新作书面讲话

 

51213日,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执行制度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作书面讲话,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执行制度专业委员会主任齐奇出席会议并讲话。

本次年会的主题是强制执行立法研究,集中探讨强制执行单独立法的必要性、体系构造、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等问题,为强制执行法建议稿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江必新首先阐述了制定强制执行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他指出,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符合执行程序的特点和规律,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有利于遏制规避执行现象,是中央的要求和全社会的呼声,符合世界立法潮流。

江必新指出,制定强制执行法,要正确处理解决执行难与治理执行乱、强制执行与和谐执行、实现申请人债权与保障正当权益、人民法院自主执行与借助外力、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的关系。

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江必新说,要重点解决执行难问题,建立反规避、反消极协助、反非法干预的三反机制;要重点解决消极执行问题,建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执行公开制度、当事人抗告制度、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程序退出机制;要重点解决执行乱问题,建立和完善有关执行行为规范,对执行工作各个阶段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严密规范,对有关办案标准和程序尽可能地细化,从制度上加以防范;要重点解决公平分配问题,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考虑对各债权人平等保护,又要根据参与分配的债权性质,考虑是否存在优先权以及优先效力的等级问题,尽可能地在立法上加以明确,减少适用中的分歧;要重点解决司法不廉问题,合理配置执行权,将执行权进行科学合理的分解和分化,对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和节点,设置硬性标准,扩大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活动中的参与权、知情权、请求权或选择权,将执行过程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江必新还对制定强制执行法需要着重研究的强制拍卖主体、执行和解的效力、参与分配制度应否专门规定、执行裁决权的边界、执行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标准、强制执行与有关法律规定的协调等在理论上存在争议的重大问题,进行了阐述。齐奇认为,从法制建设入手,按照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制定强制执行法,强化与完善执行权能、执行惩戒、执行监督制度,必将进一步促进司法权威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