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修改研讨会在京召开
6月21日,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修改研讨会在京召开。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有关负责同志、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国内高校的部分专家学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修改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希望与会专家学者积极献言献策,为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的修改提供理论支持。
江必新指出,修改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应遵循和坚持三点理念:第一,既要关注“执行难”,又要关注“执行乱”,但要给予执行难问题更多关注。虽然实践中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同时存在,但执行难问题是当前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制约执行工作发展的诸多因素中最核心的问题,要下大力气解决执行难。第二,要解决执行难,必须修炼“内三招”和“外三招”。“内三招”一是规范执行行为。重点解决消极执行、乱执行和执行中的以权谋私问题。二是反制规避执行。通过完善法律规定,有效遏制规避执行现象。三是强化联动机制。特别是涉及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实行联动尤其必要。“外三招”一是建立信用体系。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下,执行法院能清楚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占有和流转情况,消除被执行人任何规避执行的侥幸心理。二是健全保险机制。实践中,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执行难度很大,执行到位率较低,健全社会保险机制,这类问题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三是完善破产制度。如果破产制度运行顺畅,大量因破产受阻而滞留在执行程序的案件就能得到有效解决。第三,从长远角度看,解决执行难必须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立法机关、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对此取得共识。强制执行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民事执行,还包括行政执行、刑事执行和非诉执行,这些内容是无法全部囊括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因此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更符合执行程序的特点和规律。
研讨会上,与会代表认真讨论了关于拒执类犯罪的追诉程序、协助执行人的义务责任、执行机构、执行强制措施、执行中的财产调查、对国家机关的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依职权强制破产等重大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讨论热烈,紧凑有序,达成了多项共识,为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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