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审判业务 > 执行工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委托执行规定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1-08-25 01:16:0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

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51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切实执行好这一规定,进一步加强委托执行工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621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现将该《通知》刊载如下,供各地参考借鉴。

一、认真学习《规定》内容

委托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跨辖区案件的执行具有重要作用。委托执行制度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制度。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就这一制度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委托执行工作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作用。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听取地方法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对委托执行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出台了《规定》,并明确《规定》施行之后,其他有关委托执行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规定》对不少内容作了修订,如:取消了委托执行的期限限制,不再要求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修改了委托执行的对象范围,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不能作为委托对象;减少了可赴异地执行的情形,只有执行调查、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以及办理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案件才能异地执行,最后一种情形还需要经过高级法院批准;简化了委托手续的办理,不再通过高级法院对外委托和受托交办,实行直接委托,报高级法院备案;严格了退回委托的程序,退回委托应层报至所在高级法院审批;扩大了受托法院的权限和责任,接受委托后即取得全部执行权;等等。各级法院应组织全体执行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内容,准确领会《规定》精神。

二、严格落实《规定》要求

今后,委托省外法院执行和接受省外法院委托执行,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操作。此外,对以下问题予以明确:

(一)关于委托省外法院执行案件的报结。委托省外法院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收到受托法院的回函或要求转交给申请执行人的立案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后,方可作结案处理。超过一个月未收到受托法院的回函或立案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的,委托法院应向受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发函请求其督促受托法院立案,并将发函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发函后超过15日仍未收到上述材料的,可作报结处理。

(二)关于委托省外法院执行案件的报备。为减轻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工作量,委托省外法院执行的案件的报备,采取由承办人将委托日期、委托法院名称、受托法院名称、委托原因等信息准确录入浙江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的方式进行。因委托不当被退回,委托法院决定撤销委托并恢复案件执行的,仍应书面报省高级法院备案。

(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和财产刑执行案件的事项委托。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和财产刑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户籍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法院又不掌握其财产状况的,可采用事项委托的办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的同级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尔后视情处理。

(四)关于跨省异地执行的审批。省高级法院于20081222以浙高法〔2008388号通知将赴省外执行审批事宜委托各中级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办理,今后仍照此执行。赴省外执行审批必须严格按《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掌握。对于《规定》施行前已经办理过审批手续并实施过异地执行、但不符合《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情形的案件,确需再次异地执行的,可实施异地执行,但应视情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

(五)关于跨省受托案件退回委托的审批。受托法院应书面层报至省高级法院批准,上报审批时应详细说明拟退回委托的理由,并附要求委托法院补办手续、补充材料未果的凭据。

(六)关于苏沪鲁闽浙协作区内的委托执行和异地执行。协作区内法院将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我省、但财产状况不明的案件委托我省法院执行的,可暂不受理,告知委托法院待第十一次苏沪鲁闽浙执行工作协作会对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后再确定如何处理。但是,将协作区内法院符合《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委托执行案件退回的,应层报至省高级法院审批。我省法院赴协作区异地执行的,案件范围按《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掌握,但不需要办理赴省外执行审批手续。

(七)关于省内委托执行。在省高级法院出台新的规定前,仍然执行原有的制度,即:1、民商事案件,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其他法院辖区的,可以委托执行。但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民工工资及重大敏感性案件不得委托执行。2、财产刑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在一审法院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3、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超过此期限委托的,须与受托法院取得一致意见。4、案件委托后,执行权全部移交。受托法院应当在15日内以执委字号立案,委托法院在受托法院立案后可作结案处理。此外,省内法院请求代为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接到请求的法院应作为事项委托受理,并尽快办结,代为冻结应在48小时内办结。具体操作办法暂不作统一,由各地按照保证效率、银行认可、后续处理方便的原则探索尝试。

三、及时上报《规定》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目前正处于新旧委托执行制度过渡阶段,不可避免会出现衔接上的问题。同时,不同省份之间、不同法院之间、不同执行人员之间,对《规定》也会出现不一致的理解,从而导致不一样的做法。全省各级法院务必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精神开展委托执行工作,高度重视受托案件的执行。同时,对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各级法院要及时上报,并提出对策建议。对委托执行中出现的争议,要主动与对方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