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请求人对决定有异议,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要求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3、省级行使国家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并经上一级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仍有异议,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要求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后,赔偿请求人对决定有异议,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5、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请示的案件。
6、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
7、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国家赔偿决定、驳回申诉通知等,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案件。
二、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8、申请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案件。
9、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裁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的案件。
10、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裁定不服,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后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案件。
11、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确认案件。
三、其他工作
12、起草与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有关的司法解释。
13、对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进行调研指导。
14、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及其赔偿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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