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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申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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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0-02-24 01:02:00

 

一、哪些申诉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1、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驳回申诉通知的申诉;

2、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作出的裁定、复议决定、驳回申诉通知的申诉。

二、申诉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诉书;

2、申诉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支持申诉请求的证据材料及材料清单。

三、申诉书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

2、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或被申请确认的人民法院的名称;

3、具体的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4、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名称(国家赔偿案件应写为: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写为:最高人民法院);

5、申诉人应在申诉书上签名或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特别告知事项

1、申诉人提交申诉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打印、复印,一式两份;

2、申诉人应提交原赔偿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法律文书,或者原确认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及申诉书的电子文本;

3、申诉人应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