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2009年8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向媒体通报了《若干意见》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为发挥人民法院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建立和完善多种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项目专题组,由司改办牵头,院内相关单位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农业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等十余个单位参与了综合研究、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与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体育仲裁、消费者争议调解、商事仲裁、商事调解、法律专家调解、行业调解等十四个子课题的研究。经过深入调研,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若干意见》。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十余次修改,最终形成了现在的规定。
《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是在根据“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对立案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的衔接、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及立案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的衔接等两个方面的衔接机制进行了规范,并扩大了赋予合同效力的调解协议的范围,鼓励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发展,促进构建起一套科学、系统、完整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若干意见》总结了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所提出的确认程序,解决了非诉讼调解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问题,具有灵活、简便、快捷等显著优势。为了方便劳动者及时有效维护合法权益,《若干意见》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也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直接根据《若干意见》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没有争议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之间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履行等问题存在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庭。人民法院应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若干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取得的重大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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