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一庭副庭长俞宏武带队赴国土资源部就矿业权纠纷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调研座谈。国土资源部非常重视,政策法规司、开发司、储量司、执法局、法律中心行政复议处有关人员参加。
近年来,涉及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且呈现出标的额大、涉及面广、原因复杂、政策性强的特点。而涉及矿业权纠纷有关法律如《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规定比较宽泛、原则,《矿产资源法》(1986年制定,1996年修正)规定相对滞后,在实务中,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规章为主,其效力级别较低。目前法律规定与整个矿业市场经营现状有很大反差。
矿业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既涉及资源有效开采、合理开发利用,又涉及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也涉及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与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院领导批示,我庭拟制定涉及矿业权纠纷案件审理的指导性意见。
双方围绕矿业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效力认定问题、越界开采问题、采矿权承包问题、变相转让采矿权问题等进行会谈。双方表示进一步加强交流沟通,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维护矿业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工作。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