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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群众观点 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1-09-29 17:54:00
 

 

在建党90周年来临之际,在“创先争优”活动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时,院党组要求进行的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既及时又必要。我作为一个有着三十多年党龄的共产党员,作为一位曾讲授共产主义运动史多年的教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名高级法官,重温了经典论述,对照群众观点进行了检查,也对如何结合本职工作进一步增进群众感情、提高群众工作本领进行了思考。

一、坚持群众观点,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是主体,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马克思曾说过“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毛泽东同志也说过“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中国共产党走过90年的风雨历程证明,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我们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也是我们党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源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历史经验教训也在印证:离开了群众,我们寸步难行,依靠了群众,我们无往不胜。

坚持群众观点,要“真学”。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不是一成不变,也并非实践中一劳永逸,而是内涵不断丰富发展、外延不断延伸扩展的理论。学,不能仅停留在口号的宣示或是照本宣科人云亦云,而是联系唯物史观、党的历史、工作路线、群众工作作为一个整体真正理解其内核。

坚持群众观点,要“真信”。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从思想深处认识到群众是我们的力量之源,执政之基,才能把群众当亲人,善待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心甘情愿服务群众,

坚持群众观点,要“真用”。理论不能付诸实践,只是镜中花、水中月。要按照党章规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坚持群众观点,要“真有成效”。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坚持群众观点,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群众的呼声和期待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把群众的满意与否作为评判我们工作的标准,既汇集民众,更惠及民众。

   二、坚持群众观点,落实司法为民,结合本职工作,在“民”字上做足文章

民一庭系统业务类型广、案件数量大,涉及人数多、增长速度快、调整利益大。如何结合实际工作进一步增进群众感情、贯彻群众路线、站稳群众立场、提高群众工作本领,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我认为,一是要进一步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二是要落实司法为民举措。

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民事法官要有“五心”。

敬畏心。保持敬畏之心可以使人慎独、慎微,谨慎从事。要保持对于宪法和法律的敬畏。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人民利益集中体现,依法办案是法官践行群众观的体现,法官要以“如履薄冰”心态对待法律,学法用法而不能歪曲、玩弄法律;要保持对于民众的敬畏,民心不可违、民众不可欺,不可将“民众”之名挂在嘴边,却行或居高临下、或口是心非、或欺骗民众乃至与民争利之实;要保持对于权力的敬畏,法官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而不是攫取私利的工具,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爱民心古人云:“意莫高于爱民,行莫厚于乐民”。没有比深怀爱民之心更高明的观念,没有比让人民幸福起来更仁厚的行动。作为处理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纠纷的民事法官,是否有爱民之心、是否有群众感情,对于事情的处理可能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和后果。清朝衙吏尚能“衙宅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我们新时期的人民法官为什么不能做到?

公正心。公正是法官的生命,既是法官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法官的基本要求。不公正的审判污染的是水源而不仅是水流,其性质之恶劣、后果之严重甚于犯罪。法官的枉法裁判,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利益,而是当事人对于整个法官队伍的评判,甚至群众对于党的感情和信任。

善良心。善良是人类的美德。民事法官不能包打天下,也不是所有的矛盾纠纷都能通过法律或者法院来化解,法官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进入到法院的纠纷或者社会管理中涉及到法院的纠纷,在法律规定并不完善的情况下,法官拥有善良之心,同样可以达到化解矛盾、排除纠纷的结果。

平淡心。平淡心是法官内心自律和调试的一种心态。要以平和恬淡之心对待荣辱得失,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平淡不是甘于寂寞、不求上进,而是积极进取、随遇而安,对于人生难以避免的烦恼或烦躁保持一种乐观、平和的心态。

  落实司法为民举措,民事审判要坚持“五民”。

司法民主。司法民主是政治民主在司法领域的体现,要探索以多种方式保障民众对于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民众对于司法的误解很大程度源于司法的神秘和不透明。要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优势,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熟悉群众的特点,通过有序参与司法,消除司法神秘感,使民事审判更贴近民众,让民众更理解、支持司法。要把握好大调解格局中人民法院的定位,发挥司法的引导、保障和推动作用,加强与各方面协调配合,形成职责定位明确、程序衔接畅通的社会矛盾化解合力。

司法利民。民事审判涉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各个方面。2010年全国法院审结民商事案件674万件,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涉及标的金额9137亿元。我院民一庭审理好自身承办案件外,更加大对于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力度,把握案件类型的变化,提高应对前瞻性,从民众期待出发,立足大局、为民司法。民众期待稳定的社会秩序,我们做好人民内部矛盾的“减压阀”,以案件公正审理化解矛盾纠纷,防止个体性纠纷转化为群体性纠纷、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民众期待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我们通过妥善消费、借贷、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等领域案件审理,惩罚违约失信、倡导诚实信用;民众期待合法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能得到保护,我们通过公正的裁判,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以修复或补偿,使以人为本理念落到实处;民众期待降低诉讼成本、矛盾就近解决,我们一直把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力争基层稳、天下安。

司法便民。民众打官司,不仅是想打得赢官司,还是想打有尊严的官司、方便的官司、可以看得见公正的官司。民一庭一直在探索如何进一步落实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便法院审理的“两便原则”。通过加强边远或交通不便地区人民法庭建设,在案件较为集中地区设立劳动争议等专门合议庭方式,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通过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拓展审判工作辐射效应,提供快捷亲民的服务;通过扩大简易程序使用范围,实现案件简繁分流、降低诉讼成本、及时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通过小额诉裁试点工作,及时化解矛盾、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加强对于困难群众或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和帮助;通过诉讼费缓、减、免,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让民众感受司法公正高效便捷更真切。

服务民生。民一庭的业务类型与民生息息相关,保障和服务民生是通过司法政策的制定和每个案件公正高效审理体现。2010年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142万件,同比上升3.15%,以公正审理维护家庭这一社会基本细胞的稳定;审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79万件,同比上升22.71%,使权益受损者及时得到补偿;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2万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及房贷等政策变化对民生的影响,依法妥善审理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等领域的纠纷,注重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着力解决群体性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取信于民。如果说司法利民侧重权利保护,司法便民侧重程序保障,服务民生侧重民一庭的业务功能,归根到底司法还是要取信于民,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提高公信力,让民众相信司法、利用司法、监督司法。取信于民首先要以公正高效审判提高司法公信力,以自身作为赢得信任;其次要加大司法公开透明力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信任;三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偏见和误解,换取理解和支持。

总之,群众利益无小事,“家事如天”,对于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来说,正可谓:

民情民意民间心 以民为本

国事家事天下事 依法论事

                                                       

民一庭党支部书记 杜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