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台上的法官,你在审理案件时,台下的当事人、律师、旁听人员、新闻工作者等社会各界都在关注你,评价你。关注你的着装,形象、行为、言谈举止。评价你的业务水平、敬业精神、态度是否认真、头脑是否清楚、语言是否准确、执法是否公平……。总之,从你穿上法官服,走上法庭的那一刻,你就不再是你自己了。你是法律和正义的化身,是人格化的法律,代表着国家的司法权和司法权威。因此,你的着装,形象、行为、言谈举止等都必须遵守和符合庭审的基本规则,符合法官行为的基本规范,必须做到与你的职业性质相适应,以你的实际行动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
一、着装
法官开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者法袍,因为,走进法庭,映入人们眼帘的首先是法官的着装。法官服是法官开庭时的专用制服,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统一标志。因此,法庭上的法官应当执行着装规定,不能法官服与便装混穿,不能四季不分混穿,不能袒胸露怀,不能佩戴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要着装干净得体,系好领带和扣子。合议庭成员的着装要保持统一性、庄严性和整洁性。
法徽是法院的标志与象征,体现了国家审判权力机关的尊严和法官维护司法公正的信念与理想,形象地反映了法院和法官履行职责、捍卫正义的精神风貌,既受到法官的尊崇,也为每一位公民所尊崇。因此,法官佩戴法徽要位置正确,不能佩戴方向颠倒或者过高过低,更不能法官制服的法徽与法袍的法徽混用。当事人、律师、旁听人员、新闻工作者等社会各界对你的第一印象如何,首先取决于你的着装是否得体,法徽佩戴位置是否正确。
二、形象
走进法庭,法官的相貌形态、一举一动都在当事人的注视之下。在当事人看来,案件裁判结果是否透明、公正,对其诉讼权利是否给予了充分保护,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看法官在法庭上的相貌形态、形象等外在表现如何。因此,法官在法庭上应当集中精力,坐姿端庄,精神饱满,有不怒自威的威慑力。不能有不雅动作,不能在庭审活动中吸烟、闲聊、接打电话等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情,不能无精打采或者装腔作势,更不能无故中途退庭。要坐有坐象,站有站象,做到“坐如钟,站如松”,该讲的话要讲,讲话不能结结巴巴,前言不搭后语,更不能与当事人、律师拍桌子,瞪眼睛。要把自己与当事人、律师放在平等的位置,不能自认聪明。要以饱满的精神状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文明的司法作风展现给当事人。
法官不仅要有驾驭庭审、指挥庭审的能力,还应当遵守庭审规则,指挥若定。对当事人或律师的重复发言或超出庭审范围的发言,要进行必要的引导与释明,不能一味训斥或者阻止当事人发言。对庭审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从容慎重处理,不能随心所欲,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行事,以保障庭审有序、高质高效进行。
三、行为
走进法庭,法官的一切行为都在当事人的注视下,因此,法官的行为要体现中立与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有亲有疏或者偏袒歧视一方当事人,要一碗水端平,对不同的当事人,应使用同样的语言、语调,同样的处理方法。法官庭审中的行为应当大方、得体、稳重,做到听民声、查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1]这是法官的中立地位和依法处理案件的职责所决定的。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任何言行,法律都有相应的或者原则性的规定。同样,怒斥当事人,有亲有疏或者中途退庭也是法律所不容许的,都会影响法宫和法院在当事人心中应有的尊严与形象。
走进法庭,法官宣布开庭的主要标志是法槌。法槌,暗示着法律的原则与灵活性相结合,在庭审活动中,起着维护庭审秩序,提高庭审质量与效力,确保程序正义的重要作用,也是树立司法尊严,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必然要求。因此,法官在使用法槌时,一定要使用得当,该使用时不使用、不该使用时使用或者使用声音过大过小或者敲击位置不当,都是不规范的使用法槌行为,同样会影响法院和法官在当事人心中的形象。
四、语言
走进法庭,法官面对当事人的陈述、法庭调查以及法庭辩论等一系列诉讼活动,都需要法官运用语言来完成,或者说,法官在法庭上表达和交流的主要工具是语言。因此,法官使用和组织法庭语言如何,是评判一个法官综合素质的重要标志,是保证庭审质量与效率的关键。
法律的目的即为定纷止争,作为外在表现形式的法庭语言其法定原则就是语言的准确性,即要求法官使用语言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必须清晰明确,以达到明确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要求。
法官在法庭上要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要讲普通话,不能语言不规范或者使用地方方言,语音不能过高过低,速度不能过慢过快。口齿应当清晰,表达应当清楚,准确流利,简单明了。要讲法言法语,要文明用语,正确区分多音字与多用字的区别,要给当事人以清晰度、连贯性和准确性的印象。对于不懂法律或者法律知识欠缺或者缺乏诉讼经验的当事人,必要时,应当把法律语言转换成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群众语言,以通俗易懂的语言释之以法,让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清楚自己的诉讼权利与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使其明明白白地参与诉讼。比如,“要约”和“承诺”这两个法律概念,如果表述为“要约”就是“提出订约的条件”,“承诺”就是“答应订约的条件”或者“同意订约的条件”等,这样通俗易懂的语言会令当事人明了理解。
庭审中,法官不能把庭审变成宣传法制教育的场所,如只需当事人应当做什么,告诉当事人“这是法律规定”,至于为何这么做,法律为何这样规定,这些都不是庭审的范畴。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进行的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是通过法官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庭审活动,通过法官对证据认证的理由,即肯定什么,否定什么等一系列的客观动态展现出来的。
法官在法庭上的讲话,要依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层次引导当事人陈述,如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对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要多讲,对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要依顺序、层次分别讲。遇到当事人有调解的迹象,可以不失时机的多讲。真正做到指挥驾驭庭审自如,方向明确。
法官在法庭上的讲话,要严守国家机密,如,尚未出台的法律、政策,尚未披露的司法解释等。要严守案件审判机密,如合议庭倾向性意见、领导批示。要保守当事人的机密,如,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等。同时,要坚持司法文明,遵守司法礼仪,要态度平和,语言文明,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避免因自己不当的言行对法官职业造成不良的影响。
古今中外,法官历来都是一个特殊的有着强烈的职业尊崇感和优越感的社会阶层,社会对这个阶层认同及高期望值,则更强化了法官的使命感及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自身形象的意识和自觉性。也就是说,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对法官的素质以及行为准则提出了超出常人的要求。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法官不能展示良好的行为规范和对社会正义的执着追求,一般社会成员的伦理观念混乱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为失范便是自然的,如同极少数案件失去了公正,而社会成员就有理由怀疑大多数案件是否也真正体现了公平公正。道理很简单,因为它已经远远超出了社会成员的心里承受能力。而法官的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过硬的法学理论功底、坚定的法治信仰、丰富的审判经验、熟练运用法律和掌握驾驭庭审的综合技能,无疑是组织好庭审活动应具备的基本要素。良好的法律素质,健全的人格修养,则是一个高素质法官必备的条件。
让我们通过开庭审理案件,不断充实、修正、完善自己。让我们通过开庭审理案件,用法律的理念,法庭规则来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把良好的形象,行为风范展示给公众,让公众信任和尊崇法官,让公众信仰和维护法律。这也是司法取信于民,服务于民的基础和保障。
张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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