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程序相互关系国际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中央政法委综治办协调室副主任田大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童卫东、课题协办方代表、子课题单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地方法院代表以及“中国—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平发展公共治理项目”代表、澳大利亚、波兰、英国、日本、中国专家、媒体代表共一百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分为“法院、法官和律师在鼓励使用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作用”、“如何确保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程序的平衡关系”、“诉前调解和诉讼和解程序的异同”等三个专题。
在会议开幕式上,景汉朝副院长及项目合作方代表、欧盟驻华使团副团长、公使衔参赞溥马克先生致辞。景汉朝副院长指出,近年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日益重视研究和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国也十分重视发挥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从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将发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作为重点改革项目。这项改革得到了我国立法机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与帮助。经过深入调研,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十余次修改,于今年7月正式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国在发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程中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这种进展的取得,得益于我们立足自身实际,立足中国国情,发扬优良传统,将传统经验和现实需要结合,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纠纷解决机制,也得益于广泛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我们探索建设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发展了中华司法文明,同时也丰富了世界司法文明。他强调,虽然不同国家的司法体制各具特点,但在面对相似问题的时候,大家加强交流无疑有利于互相启发,从而推动各自国家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我们要通过加强交流,让外国朋友更多地认识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更深入地了解中国的司法,也让我们更多地了解世界各国纠纷解决制度发展的最新情况,吸取各国司法文明中可为我用之精华,不断发展中华几千年司法文明,让中华司法文明在世界司法文明中焕发出更加绚丽的光彩。
溥马克先生指出,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共同开展此项目的目的在于让人民更多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在于把法律和决策结合起来,增加立法方面的透明度。欧盟已于2002年制定绿皮书、2004年出台《调解员行为准则》,以鼓励欧盟会员国确保调解过程的保密性、限制诉讼以及制定调解员行为守则,推动欧盟各国ADR制度的发展。
来自澳大利亚、波兰、英国、日本的专家对中国在发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取得的成绩表示赞赏,并分别从其本国ADR发展的背景和基本情况、ADR制度所面临的法律、制度和观念的障碍等方面进行了介绍。
来自司法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国内专家分别介绍了《人民调解法》的制定情况、仲裁的发展状况、律师参与诉讼外调解所存在的问题、法院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比较及适用、物业管理行业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概况。
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刘作翔教授、人民大学的范愉教授等专家对三个会议专题分别进行了点评,对司法权的委托、司法判例的引导及调解人的资质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卫彦明作了总结发言。他指出,来自英国、澳大利亚、波兰和日本的四位专家详尽介绍了ADR在他们国家的新发展、具体的操作方法以及取得的成功经验,甚至谈到了个案的失误,使我们了解到了许多新情况,增长了许多新知识,发现了许多新方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的利益格局实现了深刻地调整。在此过程中,我们很多的管理部门勇敢地承担起了化解矛盾的重任。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和行业调解也在纠纷解决方面积极地向前迈进,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过程中,我们始终得到很多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他们用独到的见解和智慧给我们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得到了大家的肯定,这使我们的信心更足。他强调,法院出台的改革措施要合乎民心,顺乎民意,满足民需,实现民愿,这也是司法改革的方向。
此次国际研讨会在项目合作方、课题协办方、子课题单位、地方法院、国内外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圆满结束。通过研讨、交流,大家对目前国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情况有了总体了解,对存在的问题有了深入认识,对许多问题达成了共识。这次会议对深入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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