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银行卡在购物消费、资金划转、商业结算等领域的广泛使用,有关的金融创新服务及产品层出不穷,因其形成的民事纠纷案件也明显增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涉及新型的金融交易方式,其内容复杂,问题多样,各地法院裁决尺度不一,相关审判实务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本次研讨会围绕实体和程序两大方面问题展开。与会同志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分别对因信用卡透支引发的纠纷中的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的计算及认定问题、非授权使用情形下各方主体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凭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银行可单方调整信用额度”等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法律适用问题、民刑交叉案件问题、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对部分问题达成共识。
宋晓明庭长最后对会议进行了总结。他指出:一、要充分认识制定银行卡法律问题规范性意见的重要意义。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银行卡纠纷案件大幅度增长,并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以深圳市为例,全市两级法院2007年受理的银行卡案件是791件,2008年为1718件,2009年增加到5758件,2010年更是爆发性增长,1-11月收案多达16774件,约为2009年全年收案数的3倍。其增幅远远超出2009、2010年广东省民事案件增长9.81%、9.33%的幅度。随着案件激增,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急需统一司法尺度予以规范。二、在研究银行卡法律问题时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即既要妥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要有利于促进银行卡产业的发展。二是应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充分调研、准确把握问题核心的基础上,加强理论研究,有的放矢,务求实效。三是应突出商法理念,力求实现公平与效率价值目标的统一,准确界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严格认定责任性质及责任范围。
会后,民二庭将在收集典型案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该领域相关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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