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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加强对委托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1-12-06 00:52:00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加强对委托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的司法解释于今年5月施行后,湖南高院针对委托执行案件的可执度大幅提升、委托执行工作在整个执行工作中的比重明显加重的新情况,在去年全省法院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取得较大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了委托执行工作“回头看”活动,研究解决委托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管理不力、作风不硬、效果不好和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采取以制度为基础、以管理为抓手等一系列有力措施,全面规范全省法院委托执行工作,着力加强对委托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具体采取了五个方面措施:

一、健全完善委托执行管理制度。委托执行新司法解释刚出台,湖南高院就专门制定下发了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对新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进一步予以细化,并明确规定了委托案件和异地执行案件备案、审批的相关程序性事项,同时规定了备案、审批表样式。此外,湖南高院还制定了省法院执行局办理委托执行、异地执行案件的内部流程办法。

二、认真学习委托执行新解释。组织全省法院执行人员认真学习了委托执行新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执行人员对做好委托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委托执行工作的自觉性,正确理解和适用委托执行新的规定。

三、实行严格的管理考核。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明确专人办理委托执行案件,全省法院所有受委托执行案件全部纳入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和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案件执行每一项措施记入系统中执行日志。同时对委托执行案件,在管理上单列,在考核上从严,加大了委托执行工作在执行工作考核中的权重。

四、建立委托执行督办和问责机制。对于委托法院或者当事人反映受托案件未能及时执结的,及时予以研判和督办,确保执行到位。对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措施不到位、不及时甚至消极、懈怠执行的,进行通报批评;违反规定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五、严格掌握异地执行标准。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异地有财产原则上予以委托执行,确需到省外异地执行的,必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层报省法院执行局审批,未经省法院执行局批准的,一律不得跨省异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