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豫法院制定悬赏执行制度 为清理积案再添力
为有效规范悬赏执行,最大限度发挥悬赏执行的功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悬赏执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宿豫法院2011年1月制定了《关于民事执行中试行悬赏执行制度的规定》,对悬赏执行的范围、悬赏金的来源及承担、悬赏公告的刊登、悬赏金的领取及保密、悬赏执行的监督等五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该文件规定:对于借款合同等五类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悬赏金由申请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承担,符合执行救助条件的,可由执行救助金垫付,由被执行人承担;悬赏金数额由申请人确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悬赏案件由合议庭评议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执行公告;悬赏公告根据被执行人的居住地、主要活动地、财产所在地,刊登在宿豫电视台、宿迁电视台、《宿迁日报》、《宿迁晚报》、《江苏卫视》、《江苏法制报》和《人民法院报》上;举报人提供真实的举报线索,根据举报线索法院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找到被执行人,完成悬赏任务的,可领取悬赏金,申请人完成悬赏任务的不得领取悬赏金;悬赏人的身份信息属于秘密,不得泄露,否则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执行部门设立专人负责执行公告发布、执行线索汇总、执行金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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