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5日,我院民一庭第二合议庭经过不懈努力,终于成功调解一宗反复诉讼长达11年、全国人大代表高度关注的重大疑难案件。
本案双方当事人为深圳一冶南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冶公司)与大亚湾宝兴钢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兴钢厂),案由为工程结算纠纷。2000年6月,一审原告一冶公司起诉至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称,宝兴钢厂拖欠其工程款,起诉请求:1.判令宝兴钢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649.1077万元及其利息1484196.93元;2.判令宝兴钢厂应对一冶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提交的开口部分预算按照合同、补充合同的规定进行审定并支付相应的款项;3.由宝兴钢厂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宝兴钢厂则认为一冶公司应当退还其多收的工程款,反诉请求:1.判令一冶公司返还多收工程款5440865.13元及利息350119.66元(暂时计至2000年8月10日)。2.判令一冶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反诉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该案历经惠州中院一审判决、广东高院二审判决、最高检察院向我院抗诉、我院审查后指令广东高院再审、广东高院再审等五次司法程序后,一冶公司均不服裁判,向我院提起申诉。全国人大代表叶青高度关注本案,来函建议我院公正、从速审理。我院依法提审本案后,在11月1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后,合议庭立即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在第一次调解过程中,由于宝兴钢厂只愿支付200万元给一冶公司,距一冶公司2000多万的诉讼请求差距巨大,双方当事人并未达成和解。
此时,距离年底结案截止时间只剩1个月左右时间。如果单纯从完成工作任务角度出发,合议庭完全可以合议后以裁判方式快速结案。但鉴于本案时间跨度长、诉讼次数多、全国人大代表关注度高等多重因素,合议庭认为,即便面临时间紧、结案压力大等现实困难,仍应以当事人利益为本位,不放弃任何调解希望。哪怕是无法完成结案任务,也要争取做到案结事了,给当事人、全国人大代表一个满意答复。为此,审判长韩玫还特别提出,承办人在处理本案时,既要更加全面梳理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又要确切掌握目前双方当事人责任承担能力等情况。在具体组织双方调解时,要注意引导当事人站在如何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最大化角度,去选择结案方式。遵循这一思路,承办人经多方了解,获悉宝兴钢厂目前处于严重亏损、负债累累的状态。承办人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一冶公司并提示其可能面临的“胜诉输钱”风险。为慎重起见,承办人还建议一冶公司进一步到当地了解宝兴钢厂的真实资产负债情况以确定其最终的诉讼策略。正是这一“能动调解、贴心为民”的行为打动了一冶公司。一冶公司在亲自了解宝兴钢厂当前实情后,态度从不同意调解转变为主动致电承办人要求我院组织调解结案。承办人经报审判长同意,多次与宝兴钢厂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律师沟通,尽可能地从法理和情理等角度为其分析可能面临的种种法律风险。经过合议庭不懈努力,宝兴钢厂也同意在原来200万元的调解方案基础上再增加100万元一揽子解决双方多年的纠纷。最终,在合议庭齐心合力之下,该案从开庭审理到签订调解协议,只用了短短20天时间。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纠缠多年的诉讼也得到圆满解决。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终于卸下了纠缠多年的心结。双方当事人一致认为,最高法院对案件这种“化干戈为玉帛”的处理思路以及“贴心为民、能动调解”的处理方式,都充分反映出最高法院法官确实是在真真切切、踏踏实实践行“司法为民”的审判理念,守护着社会公平与正义。
该案件的成功调解,既贯彻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又彰显了我庭化解社会矛盾、力保社会和谐的司法能力,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人民性和能动性结合”的又一范例。
本案合议庭成员为:韩玫(审判长)、李琪、肖峰(承办人)。书记员为王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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