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版
] [
English
]
关注:
登录邮箱系统
首页
学习新时代
机构设置
法院资讯
权威发布
公报
审判业务
法院建设
办事服务
公众互动
巡回法庭
驻院纪检监察组
关于我们
所在位置:
首页
>
审判业务
>
行政审判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来源: -
发布时间:2010-02-24 17:51:00
字号:
小
大
打印本页
(2007年12月3日, (2006)行他字第1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人大网
|
中国政协网
|
中国法院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