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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信用保险功能 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法律适用研讨会”在京召开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2-03-14 19:46:00
  201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我国经济保持出口平稳增长、推动出口结构升级并促进贸易平衡的发展方向,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包括保险业在内的金融业今后一个时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优质金融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会议上也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各类金融、信贷、投资、消费等领域的案件,帮助“走出去”企业防范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维护国家利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联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部于近日在京召开“出口信用保险法律适用研讨会”,就出口信用保险的行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并就出口信用保险是否适用《保险法》等问题进行研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同志以及部分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出口信用保险旨在保障被保险人的出口信用利益,防范出口信用风险,并可为被保险人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出口信用保险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鼓励我国企业出口、支持自有品牌“走出去”和助力小微企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信保是我国目前唯一一家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企业,副总经理刘永信在会上从出口信用保险的产生及在我国的开办情况,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业务种类及业务特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状况等方面介绍了出口信用保险业的相关情况。刘永信说,出口信用保险是我国政府开办的一项政策性险种,其主要任务是积极配合国家外交、外经贸、产业、财政和金融等政策,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支持中国企业向海外投资,为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收汇风险保障。刘永信认为,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政策性业务,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受规范商业保险行为和商业保险组织的《保险法》调整,特别是一些有关保险组织和业务监管的规则。而对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司法机关一般按照《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裁判。但是,出口信用保险基于自身的特点,还须遵循一些特殊的国际惯例,还须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完全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可能造成一些不适当的后果。因此,建议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以促进该项业务的健康发展。中国信保法律合规部总经理于淑研从中国信保这一政策性保险机构的特殊性、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等方面提出了出口信用保险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建议。与会专家学者从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出发,探讨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适用,并从保险法、比较法的角度阐述了对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法律适用问题的见解。 
  民二庭宋晓明庭长在发言中指出,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责任。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经济、金融领域的地位不断提升,虽然目前法院系统审理的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尚不多,但作为政策性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还存在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将充分听取行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寻找解决法律适用困境的突破口,进一步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合理化解相关纠纷,进而促进出口信用保险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推动出口、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