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应对保险纠纷审判实践中不断出现的复杂、疑难问题,进一步规范《保险法》合同章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刘竹梅副庭长带领相关同志在深圳召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会,进一步征求法院系统和相关单位代表的意见。民二庭《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成员、保监会法规部同志以及来自广东省三级法院、深圳保险行业的部分同志共计3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民二庭司法解释执笔人宫邦友、刘崇理同志就该司法解释的基本框架、条文内容、历次修改过程、可能存在的不同意见和最终做出相关规定的理由进行了说明。与会代表对该司法解释稿给予了积极评价,并围绕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和证明、免责条款的范围界定、近因原则、比例赔付原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对保险合同中专业术语的解释以及保险理赔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参会法官们还结合自身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惑和已有的实践及理论探索提出了诸多中肯建议,保险业的代表则结合其在保险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司法解释稿提出了良好建议。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主要围绕《保险法》合同章的一般规定展开,之前已数次征求过法院系统、有关专家、相关国家机关以及保险行业的意见,并根据其合理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此轮再次征求三级法院具体负责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一线法官及保险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的意见,是为了使该司法解释更贴近保险业实践和司法实务,更有利于公正、妥善化解保险纠纷,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分散风险、服务实体经济。
会后,刘竹梅副庭长一行还对建立人民法院与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纠纷案件诉讼调解机制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深圳中院、宝安区法院和深圳保险行业的有关同志介绍了当地建立诉讼调解机制的有关情况。2011年12月,深圳中院与深圳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共同推进联调机制建设的合作框架》,就保险纠纷案件联调工作的目标、原则、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流程、配套机制等做了原则性的要求,深圳市两级法院、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总站据此开展了相关工作。此项工作的开展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组织的职能作用,整合社会力量依法、高效化解与保险有关的民商事纠纷,减轻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提升保险行业形象都具有积极的意义。通过调研,调研组进一步了解了保险纠纷案件诉讼调解工作在具体开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障碍,为相关司法政策的制定和司法建议的提出提供了有益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积极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正确处理调解和判决的关系。保险纠纷案件诉讼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在处理保险纠纷案件过程中践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必然要求,对于节约社会成本、维护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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