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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调解化纷争 能动司法促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与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联合召开“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联动机制座谈会”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2-03-16 00:41:00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高速发展,因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也逐年增多。为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一些地区的人民法院与当地的保险行业协会就处理保险纠纷的诉讼与调解联动机制进行了积极尝试,并取得一定的成效。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并全面落实王胜俊院长关于“积极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努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调解制度”的要求,总结保险纠纷诉讼调解联动机制创建经验,探索适合解决保险纠纷特点的诉讼调解模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日前会同保监会财险部、法规部、寿险部、消保局等部门在北京召开了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联动机制座谈会,就北京市人民法院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案件诉讼调解机制建立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民二庭宋晓明庭长、刘竹梅副庭长,第二合议庭有关同志,立案一庭、北京高院及基层法院有关同志,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朱艺主任、董波副主任,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薛江副局长,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法规部,北京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及部分保险公司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和西城区法院代表介绍了各自开展保险纠纷审判调解机制的背景、具体做法、运行情况、实施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北京保监局和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代表介绍了北京市开展该项工作的必要性、法律政策依据、具体操作程序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就深入推进此项工作提出了建议。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和中国人寿公司分别介绍了财险纠纷和寿险纠纷诉讼调解情况。行业协会调解员代表结合自身工作体会谈了调解员队伍建设培训等问题。会议还就在多元纠纷调解机制下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联动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调解机构设置及其管理、调解协议的效力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经过调研了解到,北京市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联动机制的基本模式是人民法院与行业协会共同建立的以行业协会为平台、利用行业调解优势解决纷争的诉讼调解机制,该机制涵盖了立案前、庭审前、庭审中、宣判前、宣判后的全过程,极大地提高了保险案件的调解率、息诉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有力地推动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息诉服判、案结事了”审判理念的实现。会议一致认为,保险纠纷诉讼调解机制的建立对于保护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权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节约司法资源、促进保险业发展等方面均具有意义。同时与会人员还提出,该机制在机构设置和管理、对接形式、制度约束等方面需进一步规范。 
  宋晓明庭长最后做会议总结,他指出:构建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是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为构建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搭建了制度平台。保险纠纷诉讼调解联动机制是对多元纠纷调解机制大框架的具体落实和进一步深化。针对保险纠纷类型特点,充分整合各方面力量,构建科学的诉讼调解联动机制,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听取监管机构、行业等各方面的意见,探索科学的保险纠纷诉讼调解模式,进而更加有效地化解保险纠纷、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