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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龙年献厚礼 政府港商化干戈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2-04-01 01:43:00

    20111231,在盘点一年丰收果实,喜迎龙年来临之际,民一庭又成功调解一起土地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被上诉人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政府补偿上诉人(香港)铭宏公司700万元,双方握手言和,彻底化解了纠纷。之后,双方当事人向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赠送锦旗,两面锦旗上分别写着:“秉公调解保和谐,高效司法促发展”、“公正办案 情系于民,尽心调解惠利双方”,以此感谢民一庭和审判长张进先、法官吴晓芳、王毓莹。这是民一庭为迎新年献上的一份厚礼。

本案经过两级法院四次审理,这次调解成功,充分体现了“优先调解,案结事了”的原则。本案纠纷的起因是:20011213日,永春县人民政府想利用港资建一个大型芦柑批发市场,便于与铭宏公司(台胞在香港注册)签订了土地开发合同,约定由该县政府向铭宏公司出让土地138.45亩,由铭宏公司出资640万元并设立泉州铭宏公司进行开发建设。为扩大招商,尽早建成该项目,永春县人民政府不仅为泉州铭宏公司办齐了项目开发所有手续,而且出资建成售楼处并举行了项目开工典礼。然而,铭宏公司不仅未依约进行项目投资,而且未交纳土地出让金。适逢地价猛涨,永春县人民政府感到利用港资无望,未经铭宏公司同意,将涉案土地使用权以9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另一公司。铭宏公司遂于20047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履行土地开发合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铭宏公司上诉至我院。我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铭宏公司再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永春县人民政府赔偿损失32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铭宏公司的诉讼请求,铭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但在赔偿数额上差距很大,庭审后的调解工作也未取得实质性进展。铭宏公司的调解底线在1000万元以上,这对经济欠发达的永春县很难承受,双方僵持不下。经邀请,该县派一位副县长、一位政法委副书记和国土局长来京调解。张进先抓住这一有利时机,与承办人王毓莹精心制定调解方案,为他们算政治账、法律帐、经济帐、名誉帐,摆事实,讲道理,用真情打动他们,使其态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赔偿数额的距离拉近。张进先趁热打铁,继而做铭宏公司的工作,促使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春风化雨润心田,法官站在公正立场,悉心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其心悦诚服,彻底消除了双方的多年积怨。签署调解协议时,双方都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精神深表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