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杜绝执行人员消极执行不作为,增强执行工作的可信度和透明度,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两级法院积极推行“执行查控制度”和“执行回告制度”,收到了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全州两级法院2009年至2010年共收各类执行案件527件,执结519件,执行结案率98.48%,实际执结率78.10%,实际到位率73.14%,今年上半年共收各类执行案件156件,执结140件,执行结案率89.74%,实际执结率78.57%,实际到位率81.46%。2010年中院和福贡、贡山两个基层法院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无执行积案法院”的标准。
“执行查控”的做法是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局依申请和职权立即启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一是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存款情况,主要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金融机构进行查询;二是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及其配偶房产登记情况;三是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四是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及其配偶所有的交通工具登记情况,交通事故案件还向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的投保情况;五是向被执行人及其配偶所在的单位和居住地基层组织(村委会)、周边群众调查其财产线索;六是向可能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向工商、税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注册资金、纳税及经营情况。对于上述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实现。
“执行回告”的做法是案件执行过程中,在穷尽调查措施以后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及时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案件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住址不固定的用电话或短信等方式进行回告,让申请执行人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回告的内容主要是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找被执行人做工作的笔录,家境状况照片等,并尽可能创造条件把申请执行人直接领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面对面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生活状况,让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沟通交流,缓解对立情绪,求得谅解,达成执行和解。
通过推行“执行查控制度”和“执行回告制度”,一方面消除了消极执行、执行不力等情况;另一方面增强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了的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赢得了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保证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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