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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取得实效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2-04-13 23:35:00

重庆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取得实效

 

近年来,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并联合中央纪委、组织部等19个单位会签《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执行难问题,大力推动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重庆市辖区三级法院以此为契机,积极就执行联动机制进行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中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措施

(一)加强法院内部执行组织建设。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的要求,以及开展全市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需要,重庆市高院下发《关于建立三级法院执行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成立辖区三级法院执行指挥机构,将加强执行网络建设与管理,逐步与金融、公安、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建立资源共享平台作为执行指挥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市高院设置执行指挥中心统一调配、统一协调、统一指挥中基层法院执行指挥机构。各级法院执行指挥机构负责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和运行中的组织、协调工作,依靠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确保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和运行的顺利展开。

(二)促进分层面、跨部门联动机制的建设。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意见》,建立了国家层面的以人民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联动机制。重庆市党政机关迅速在市以及区(县)两个层面,联合相对应的纪检监察、银行、工商管理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成立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确保执行联动机制顺利运行。在市一级层面上,重庆市市委政法委下发了《成立全市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的通知》,20家市级部门为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健全了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各区(县)也在当地党委政法委组织下,召开执行工作联席会议,确定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并建立区(县)委领导、区(县)政府部门协助的执行联动机制。重庆市人民政府拟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支持力度切实做好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多次征求各执行联动部门的意见对联动实务进行调整,要求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履行执行义务,税务、工商、国土等等依法负有协助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执行,与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适当调整考核指标,完善政府绩效考核机制,促使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和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在救助后盾方面,则要求财政局切实将执行不能的特殊困难群体纳入救助保障体系,完善执行救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

(三)市高院统筹全市法院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市高院在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中,主要负责统筹管理、协调各中基层法院跨辖区执行的异地联动,以及与相关部门共同规范联动细则,拓宽、畅通执行联动渠道,促进信息共享。如在中基层法院反映较多的车辆查控、拘留被执行人等事项中,市高院有针对性的进行情况调查,并与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监管总队进行细节性商谈,就联动事项细化到每一个节点,大大增强实际可操作性,力争从每一个小处解决执行困难。

二、执行联动机制的制度建设和成果

随着全市执行联动机制、快速反应机制逐步建立,执行合力初步形成,执行能力显著提升,成功攻克“瀛丹大厦”、“聚金万佳苑”等一批积案难案,全面挤压“赖账者”的生存发展空间,有力维护了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经过与公安机关及其内设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人民银行等单位的多次协商,现市高院已在执行联动制度建设和执行信息共享方面取得一定成果。一是与重庆市公安局共同制定《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该文件规定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协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协助查找、扣押被执行人车辆及车辆过户、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工作细则。二是进一步细化与重庆市公安局的联动。市高院执行局进一步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监管总队分别就查找、扣押被执行人车辆以及拘留被执行人等事项进行会议协商,取得基本的一致性意见并初步形成《关于查找、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暂行办法》、《协助人民法院羁押被执行人工作会议纪要》。三是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市高院与市公安局、市工商管理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实现信息管理系统的链接,并逐步落实与国土、房管、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为执行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强有力的信息平台和技术支撑。如通过与市公安局签订的《关于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的协议》,实现执行案件信息、常住人口信息的资源共享。又如与市工商局签订加强信息共享的协议,通过政府内网全面共享企业征信系统,方便各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四是积极加强各联动部门的协商,拓宽联动建设渠道。积极通过会议协商、发司法建议函等方式,与市建委、交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磋商联动事宜,逐步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联动机制。五是执行联动有力提高执行实效。在多方面努力下,今年17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45220件,其中新收39783件,较去年同期增长7.8%;结案30323件,执结率67.06%,较去年同期增加8个百分点;实际执行率83.34%,较去年同期增加近17个百分点;执行标的到位总金额33.79亿元,执行标的到位率为35.28%

三、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典型案例

(一)手机定位查找被执行人案例

被执行人胡某被忠县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欠忠县某公司、刘某、谢某等七家单位和个人200余万元。为躲避执行,胡某躲到四川一带,不但换了电话,连名字都换了,抓获后在其身上搜到了三张假身份证。忠县法院以胡某涉嫌拒执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网上通缉。根据线索,20116月查到了胡某在乐山市使用的手机号码,通过当地公安局的协助,以手机定位方式,成功将胡某抓捕。

(二)异地联动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财产案例

1被执行人胡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一直在外逃避执行,巫溪法院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即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缉。201110月,浙江省宁波市公安人员发现被执行人胡某,迅速予以控制并通知巫溪县公安机关。随后被执行人胡某被收押到巫溪县看守所。胡某向法院表示歉意,认识到错误,并通过亲友与申请人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履行了案款。

2、北碚法院在审理刘某申请执行王某合伙协议纠纷案时依法对王某所有的一辆越野车辆进行了查封登记,但未能查找到并控制该车辆,致使该案在执行阶段无法得以清偿。随着重庆市高院与重庆市公安局执行联动机制若干规定的出台,北碚法院立即启动执行联动机制,请求协助奉节县公安局扣押王某的车辆。2011412奉节县交巡警平台将涉案车辆扣留,并电话告知北碚法院执行指挥中心。415,被执行人王某委托刘某到法院表示要求清偿该案案款,双方当事人就案款履行达成协议,王某当场付清案款。

(三)多渠道实现执行联动案例

120116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荣泰公司所有的一处房产予以查封,但经查,该处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鉴于此种情况,该院向重庆市城乡建委发出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对荣泰公司依法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入该公司市场信用档案或诚信综合评价,在建设工程招标中慎重审查该公司的招标资格,并将此种情况通报辖区相关单位。重庆市城乡建委作出司法建议复函,除告知会限制被执行人在其财产查封期间的投标资格外,还与该院形成共识,联合建立建筑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交换和相关处罚文件的传送机制,给规避执行的建筑企业戴上“紧箍咒”。

2合川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很多“老赖”账多不愁,久催不还。针对这一群人,该院对胡鹏等长期未履行金融债务的“老赖”,发出了敦促执行公告,责其限期内履行义务,并限制此类人员进行高消费,同时还在法院系统以及重庆晚报等市内主要媒体上曝光了众“老赖”的照片,使其无所遁形。除此之外,该院目前还在清理非金融债权债务案件中的“老赖”名单。曝光“老赖”,依靠传媒的力量协助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当前被执行人信用体制尚未构建的信息缺失。

四、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和今后建设重点

联动机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联动部门“联而不动”的现实屏障。国家层面的联动文件提供的是一个联动机制建设的框架和平台,20个高层单位的联动措施尚需省市县三级党政部门的相应单位具体落实。但在实际细化联动职责过程中,部分联动部门因技术手段、管理规定等原因,难以实现联动措施的初衷。一些职能部门协助执行意识不强,经常出现“联而不动”的情况,使得执行工作止步不前,导致案件无法顺利执结。问题的产生主要在于联动部门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甚至不存在行政关系上的共同上级、会签的联动文件没有规定不作为的责任、联动单位的人员不熟悉联动业务以及现实技术难以实现联动的具体要求等原因。

因此,下一步联动机制建设的重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紧紧围绕党委领导,突出党政联动核心位置。加大由党委领导、协调具体联动措施的制度细化,进一步调研在各级党政机关成立“执行协助联动办公室”的可行性,切实发挥党政机关的核心枢纽和居中统领作用。2加大信息共享建设力度,提高执行效率。破解执行难,缓解执行案件压力的重要途径,就是建立多渠道信息共享制度,发挥科技优势。一方面法院可快捷获取执行所需信息,并提供执行案件信息以辅助银行征信系统、建委市场信用档案等社会诚信系统的建立,有效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另一方面减少执行人员的奔波走动,降低信息传递的成本,提高执行效率。3制定联动文件应充分体现可操作性以及责任性。联动制度文件对相关部门的责任进行细化,应注重实际操作性,明确执行联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减少实践分歧,并对联动不作为作出处理规定,防止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