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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论证及审理公司纠纷案件工作经验交流会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2-05-08 22:44:00

  为进一步听取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并研究解决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民商案件涉及适用公司法的部分疑难问题,2012423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上海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论证及审理公司纠纷案件工作经验交流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部分法官及来自上海、江苏、浙江等全国18个省市的部分高、中级人民法院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宋晓明庭长在会上讲话指出,持续增长的公司纠纷案件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需要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总结和提炼,并进一步加以规范,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工作意义重大。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不仅仅是完善法律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在过程中引导市场、规范市场主体、统一全国法院司法裁量尺度,进而起到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快速发展的作用。

  会议首先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进行了研讨,各高、中级法院代表对该司法解释稿的行文体系、实践意义均作出积极评价,同时也以严谨负责的态度提出客观中肯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随后,与会代表就人民法院审理民商案件及适用《公司法》中的部分疑难问题进行交流,围绕公司提供担保的权限及担保合同效力、董监高等侵犯公司或公司股东利益的认定及责任承担以及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等焦点问题展开充分深入的讨论,交流经验,归纳要点,总结规律,达成一定的共识。

  会后,民二庭将根据会议成果进一步修改完善司法解释稿,稳步推进司法解释工作的积极开展,并将结合会议形成的共识意见,进一步做好《公司法》适用中疑难问题的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