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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与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联合召开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2-05-18 05:24:00
  旨在搭建公司法司法适用交流平台,更好地发挥公司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201255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与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联合举办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副庭长张勇健出席论坛。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审监庭副庭长虞政平及来自全国各高校与科研单位的王保树、赵旭东、施天涛、郭锋、朱慈蕴、刘俊海、叶林等知名专家学者、相关业务部门人员以及全国部分法院商事审判法官共百余人参加了此次活动。 
  宋晓明庭长在论坛中就矿山、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中股权转让与行政许可问题发表演讲,引发与会人员的热切关注与深入探讨。他指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矿山或房地产企业利用转让公司股权进而变相转让矿业权或房地产开发许可权等行为,且有日趋增长之势。对该类型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审判实务与理论界均提出不同观点。宋庭长强调,该类型案件涉及民事与行政、刑事案件的交叉难点,关系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工及各地法院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积极提出司法建议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管理体系,同时建议与会代表对该问题予以关注并不吝建言献策。 
  民四庭庭长刘贵祥就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作主题发言,他从合同效力理论研究的发展轨迹进行分析,进而从立法论、解释论两个层面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论证,在深刻阐述学术理论的同时具有切实可行的实践指导意义。 
  民二庭副庭长张勇健的主题发言从评析审判实务中的两个具体案例出发,就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属性及行使问题展开深入论述,厘清了公司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及行使要件等争议焦点,立意新颖,观点明确,发人深思。 
  审监庭副庭长虞政平则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进行了深入探析,通过对不同国家立法模式及我国传统与现实国情的考量,阐述了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属性与制度价值,尤以司法裁判的视角,对股权转让中涉及优先购买权问题的裁判争议提供了清晰的思路。 
  与会代表围绕公司股权转让的一般问题研究、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公司股权转让的权利变动研究及公司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保护等四个专题展开深入充分的研讨与交流。代表们针对实务及理论界广泛关注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行政审批与登记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股权的善意取得、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与司法审查、股权变动模式、股权变动的法律要件、股权转让中的利益转移与风险承担以及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行使程序保障、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等诸多问题进行了充分热烈且富有建设性的探讨,取得了良好效果。 
  此次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规模大、议题多、人员层次高、范围广,围绕公司法司法适用中的诸多疑难新型问题进行了充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总结经验、务实创新,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民二庭将借鉴此次论坛智慧成果并结合具体实务经验,进一步做好公司法司法解释制定和相关审判及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