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6日, 201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评选结果揭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发布入选201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十大重大事件,我院刑二庭在此次活动中获得优秀推荐单位荣誉证书。
保护知识产权是尊重创造性劳动、激励创新、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遏制了群体性侵权行为,成效显著。但必须看到,盗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还很猖獗,并日益呈现出新的变化和特点:网络犯罪突出,作案手段多样,组织化、专业化趋势明显,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等。对于形形色色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及时有效的打击。为此,我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过长期深入细致调研,广泛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等有关单位、部分专家学者、权利人代表等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意见》,并于2011年1月10日发布实施。
《意见》共16条,主要针对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以下主要法律适用问题: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对犯罪地认定、管辖争议、并案管辖等作了明确规定;二是明确了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三是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和委托鉴定问题作了规定;四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根据自诉人申请依法调取证据问题;五是进一步明确了商标犯罪中“同一种商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犯罪未遂的认定等定罪量刑问题;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等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问题,并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作了规定;七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问题,如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共犯问题、犯罪竞合问题等作了进一步规定。
经过长期调研,《意见》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全过程着眼,对其中涉及的实体、程序和证据等多项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解决,是一次有意义的探索和创新。《意见》的发布实施,顺应了社会发展要求,适应了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对于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提高中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水平,树立良好国际形象,推动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次评选活动由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中华商标协会、中国版权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社、中国工商报、中国新闻出版报社等知名媒体推荐,评选范围涵盖整个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政府网站及有关新闻网站公示并接受社会评议,并由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从而产生出评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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